⑴ 受過工傷退休了有賠付嗎
達到退休年齡,工傷就不可以賠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因此只能通過侵權責任來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退休工人出工傷事故是需要賠償的。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退休工人出現工傷事故,招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賠償。如果招用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予以賠償。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並不是勞動關系,因為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如該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 「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返聘時,退休人員應與單位簽一份就業協議或短期聘用合同,把必要的情況約定好。比如享受不了工傷待遇,就讓單位買一份意外保險,可以避免很多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⑵ 超過退休年齡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當在工作中或者視為工作中發生傷害事故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然是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⑶ 過了退休年齡農民工工傷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法律分析:已經過了退休年齡的這些農民工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並不只單純的針對農民工,就算是城鎮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根本就不具備法律上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跟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這種關系只是勞務僱傭關系而已,所以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