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通事故案中60歲以上者怎麼算賠償
筆者在審判實務中發現,各保險公司均認為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就無勞動能力,不應判處誤工費。筆者經分析認為,60歲以上老人,一般應推定為無勞動能力,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被認定為無勞動能力則不合理。法院可結合具體情況酌情判處誤工費。原因有以下幾點:
交通事故案中60歲以上者怎麼算賠償
一、60歲以上的老年人勞動受法律保護。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超過該退休年齡的人就不能成為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但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規定、第42條規定鼓勵老年人從事勞動、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二、60歲以上的老年人計算誤工費有法律依據。
《 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可見,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排除老人的誤工費求償權。
三、60歲以上的老年人人身損害時可酌情判處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受害人在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具有補償受害人應得利益的性質。居民年齡雖然超過60歲,在現有生活條件下,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且通過勞動獲得了實際的收入,那麼在誤工期間內的損失就應當予以填補。如單位內的退休職工,如果退休後被返聘到其他地方上班,提供了自己的勞務,即便有退休金,也不能因其已退休而排斥因返聘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報酬,故對於該部分損失應在誤工費中予以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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