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職人員被判刑後有退休金嗎
公職人員被判刑來後給予開除公自職處分的沒有退休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㈡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刑滿釋放後還有退休金。按照國家規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期間,不享受養老金待遇以及調整,等到刑滿釋放之後,可繼續發放基礎養老金,並且跟隨之後的政老拿策進行調整。
事業單位也就是公職人員,無論是在職還是退休,國家都有關於判刑的明確規定。按照相關規定看,退休人員已經確定被判有期徒刑,將會停止養老金發放,並且取消金額調整待遇。不過這個決定,僅僅是在入獄期間,出獄之後一些待遇恢復。考慮到中間三年,無法享受養老金調整,所以整體金額同比要少一些。比如同為職工的退休同事,每月能領三千元,三年內上調到三千五,我們在出獄之後仍然是三千。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各種情況:
1.暫未定罪,養老金和待遇停止,當確定無罪之後,在進行足額補償;
2.已經定罪,情況不是特別嚴重,被判處緩刑。可以繼續領養老金,只是不能享受政策調整;
3.已經坐牢,中間暫停發放和調整,等到出獄後按照三年前的基礎重新開始。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悔友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侍前搭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㈢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刑滿釋放後,按服刑前原有退休待遇,恢復享受養老金的權利,之後可以參與每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上調。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一律不會補發。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服刑期間沒有退休工資,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橋燃續發給基本養老金。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離退休人員被判和蠢有期徒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可繼續發放養老金。離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判刑、緩刑或勞教期間不列入養老金正常調整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敏棚虛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㈣ 公務員退休後判刑還享受退休待遇嗎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應取消原退休待遇,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費標准問題,如果所在省市有具體規定,應該按所在地規定的生活費標准執行,如果所在地沒有具體規定,則應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第六款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