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和退休金怎樣計算公式
社保退休金分為三個部分,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全省(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本人賬戶養老金=本人賬戶內養叢卜老金存儲額度/發放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繳費年限*1.3%。
相關介紹:
2014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按照10%的標准上調,平均每月養老金將突破2000元。
2018年,河南、廣東、內蒙古三地相繼確定2018年基本養老金上調方案,加上6月份和7月份地方政策密集落地,已有北京、吉林、山西、上海大源、江蘇等20多個省份確定了基本養老金上調方案。
2021年4月,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為2020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盡快把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滲仿穗中。
㈡ 社保養老金怎麼算退休工資
社保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主要依據個人的繳費年限、繳費金額以及當地的社保政策來確定退休工資。
一、社保養老金的構成
社保養老金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職工在繳納社保期間,按照一定比例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基礎養老金則是根據職工繳費年限、繳費金額以及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綜合計算得出的。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是職工在繳費期間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總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計發月數則是根據職工退休時的年齡和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的。
三、基礎養老金的計算
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較為復雜,通常涉及多個因素的綜合考慮。一般來說,基礎養老金與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職工繳費年限、繳費金額等因素密切相關。具體計算過程可能因地區而異,需要參照當地的社保政策進行計算。
四、退休工資的確定
退休工資即為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之和。在確定退休工資時,還需要考慮一些其他因素,如職工是否享受過渡性養老金、是否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等。
綜上所述:
社保養老金的計算涉及多個因素,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的計算,以及退休工資的確定。在計算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職工的繳費年限、繳費金額以及當地的社保政策等因素。為了確保計算的准確性,建議職工在退休前向當地社保部門咨詢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政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規定: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㈢ 退休工資和社保是一回事嗎
退休工資和社保不是一回事,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法律法規;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五個險種;
2、內容不同,社保雖然包含養老保險,但不僅限於養老保險;而養老保險只提供養老保障;
3、目的不同,養老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年老之後的基本生活。而購買社保可提供醫療保障,並可確保在失業期間、工傷期間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㈣ 社保繳費基數和退休工資有什麼關系
法律分析:社保基數和職工退休工資是有關聯的。因為社保繳費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工資就會越多。退休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的。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而社保繳費基數越高,個人繳納的費用就會越多,到了退休時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自然也就會越多,所以退休工資也自然會更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