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工傷後該怎麼賠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能認定工傷嗎?工傷保險待遇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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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工傷後該怎麼賠?
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徐艷麗律師解答: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仍然可以認定為工傷,進行工傷賠償。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徐艷麗律師解析:
工傷的認定標準是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二條: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徐艷麗律師簡介
暨南大學研究生,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廣東省破產協會會員,執業9年。專注金融、公司、房地產、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領域法律事務等,熟悉勞資糾紛業務,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② 受過工傷退休了有賠付嗎
達到退休年齡,工傷就不可以賠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因此只能通過侵權責任來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退休工人出工傷事故是需要賠償的。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退休工人出現工傷事故,招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賠償。如果招用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予以賠償。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並不是勞動關系,因為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如該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 「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返聘時,退休人員應與單位簽一份就業協議或短期聘用合同,把必要的情況約定好。比如享受不了工傷待遇,就讓單位買一份意外保險,可以避免很多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③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
退休證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用人單位到人社退休管理部門自行購買退休證;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負責把退休證上退休人員的相關信息填寫完整;
3、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4、退休人簽字確認領取;
5、把退休證發放給退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 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一、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1、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的,按照人身損害的規定處理。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就不算勞動關系,只能算勞務關系的,而工傷是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在勞務關系中,是不存在工傷的。因此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不按照工傷計算,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僱主有責任的,就應當向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⑤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可以認定工傷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不管雙方當事人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存在著勞動關系的,對於勞動者的工傷,用人單位都應當負責。那麼,超過退休年齡也可以認定工傷嗎?
網友咨詢:父親已經到退休年紀了,前段時間在上班途中受傷,已經過了退休年紀還能認定工傷嗎?
湖南維清律師事務所張鳳啟律師解答:
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超過退休年齡以後,一般如果還在工作的,一般情況下在發生工傷時是可以被認定的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或視為工作期間受傷的在工傷認定期限內按照工傷認定程序進行工傷認定的,如果工傷認定結果為確認工傷的,勞動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的。
張鳳啟律師解析: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繫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的情況.有享受退休待遇的,有延長退休年齡的,也有不能享受退休金的,更有城鎮居民和農民工之分。
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禁止勞動者的就業權,但卻明確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屬於法定終止情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原因屬於勞動者主體資格滅失問題,雙方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即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不能因為存在勞動報酬等相關問題,就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進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喪失勞動權,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不屬於勞動法上之勞動,該勞動為就業勞動,和公務員、保姆等勞動同為廣義勞動。
本律師自2000年開始律師執業,至今已執業18年。執業以來 ,注重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等法律領域的實務操作,承辦的這類案件多且效果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