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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已到退休年齡單位有什麼補償

發布時間:2024-11-09 10:49:53

1. 在同一工作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不再續簽合同應如何補償

在同一工作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不再續簽合同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規定如下:
1. 若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視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相當於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2.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的。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滿六個月,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的續簽,以下是相關的法律規定:
1. 勞動合同續簽是指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都有意願繼續保持勞動關系時,通過協商一致來延續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2. 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通知勞動者關於續簽的意願,並及時雙方協商,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3. 接到續簽通知的勞動者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4. 如果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發生較大變化,雙方應重新協商並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違反上述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企業員工到退休年齡了被辭退有什麼補償沒

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內六條規定,容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3. 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0年有什麼補償

一、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0年有什麼補償
1、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工作滿十年的臨時工單位應該給補償,但是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工作滿十年的臨時工單位應該給補償,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單位需要給予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工作十年被辭退怎麼賠償
1、勞動者存在過錯被辭退,不需要賠償;
2、如果沒有過錯,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賠償。

4. 到退休年齡廠里有哪些補償

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該辦理退休,沒有任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版實施條例規定:權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單位依照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於在職工因為失去工作,可能面臨無法找到工作的情況下,給予的經濟補償,職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涉及到再就業,應該辦理退休,就不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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