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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當月病故當月退休金怎麼發

發布時間:2024-10-21 19:22:54

⑴ 老人去世後,退休金是當月就停了嗎

不是,正常情況下,按照社保局的規定。老人死亡後,家裡人要持證明去社保大廳辦理手續,然後領取一次性的喪葬費。

如果死亡時間,是這個月發工資時間之前,那就只能領這個月的工資。如果死亡時間,是這個月領工資以後,那下個月還可以再領一次。比如說,每個月是15號發工資。如果是這個月15號之前死亡,那這個月工資繼續領,但是下個月的工資就沒有了。如果死亡時間是16號-月底,那下個月還可以再領一次退休金。但是,大城市裡一般都是這種模式,偏遠的鄉鎮就不一定了。

這怎麼辦?我們無能無力。這是別人的家事,我們雖然很同情這個阿姨,但是也沒任何的辦法。只能安慰她一下,讓她以後有什麼困難,就去找街道辦事處的人。

我在銀行上班快十年的時間了,幾乎每個月都能遇到因為喪葬費而翻臉的人。最狠的一次,一家兄弟姐妹幾個人,直接就在銀行里打起來了。最後只能報警處理,讓警察教育他們。那家老人如果知道,他們的孩子因為一點錢翻臉打架,估計棺材板都要按不住了。

退休人員死後當月工資還發嗎

享受養老金待遇的老人,去世後,當月養老金可以正常發放,哪怕是1日0點1分死亡,當月養老金全額發放。
老人去世後,養老金何時停止發放?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現行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從退休後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那麼老人去世後,是當月停發養老金,還是次月停發養老金呢?當月死亡的,養老金發放全額嗎?
關於這一問題,早在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專門下發過《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該「通知」的第二條明確規定:「新增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死亡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也就是說,退休待遇的領取從退休後的次月開始、退休待遇的停止也從死亡後的次月開始。
舉個例子講,假設某退休老人在2021年12月1日凌晨00:01分去世,那麼12月份的養老金也能全額發放,即便12月份只存活了1分鍾,從2022年1月起,養老金停止發放;同樣的道理,去世時間是12月31日23:59分,距離2022年1月只有一分鍾的時間,2022年1月份的養老金也不能繼續發放。
還有一個現實的問題,那就是死亡時間如何確定?
死亡時間又分為「自然死亡時間」和司法層面上的死亡時間,自然死亡的時間即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的時間,除非專業人員藉助專業的儀器,否則是很難准確確定自然死亡時間的。因此,在實踐中,退休人員的死亡時間一般依據醫院或者戶籍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也就是「死亡證明」。
退休人員在醫院去世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在醫院外去世的,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上記載了死亡時間,該死亡時間就是停發養老金待遇的依據。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沒有死亡證明,此種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第15條的規定,死亡時間由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現在死亡證明是火化時需要提供的資料之一,因此沒有死亡證明的情況很少見,所以一般都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時間為准)
舉個例子,假設退休人員自然死亡的時間是11月31日深夜,而死亡證明上開具的時間是12月1日凌晨,那麼按照「次月停發養老金」的規定,12月份的養老金是可以發放的。
綜上:老人去世後,去世當月可以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無論去世是在月初還是月末;去世後的次月停發養老金待遇,死亡時間一般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時間為准。
第二,去世後,近親屬繼續領取養老金的法律責任
按照《社會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繼承人應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並辦理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手續。
現實中存在一種情況,那就是直系親屬或繼承人不按時申報,違規繼續領取養老金,此時應承擔何種責任呢?
可以很明確地說,這是一種騙保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一經查實,最輕的處罰是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退還冒領金額,勞保部門可以給予相應的處罰,比如並處罰金,對於拒不退還的,社保經辦部門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更為嚴重的一種情況則是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騙保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構成詐騙罪,以詐騙罪論處。此時就不是簡單的責令退還、並處罰金這么簡單了,而是要入刑。
因此,從「法」的角度來講,退休老人去世,近親屬或繼承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保經辦部門報告,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
第三,老人去世後,繼承人能享受到的其他待遇
老人去世後,次月養老金停止發放,但是對於繼承人來說,有以下幾個待遇可以依法繼承:
1,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有兩個賬戶,一是統籌賬戶、二是個人賬戶,統籌賬戶中的儲存額不能繼承,但是個人賬戶中尚有餘額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喪葬補助金;具體標准各地不一,有的地區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有的地區發放固定金額;
3,一次性撫恤金;標准不一,與死亡原因(因公、因病)有關、與地區標准有關、與退休人員的退休身份(企退、事退)有關;
4,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視家庭情況而定,各地標准不一。
以上就是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得到合法繼承的相關待遇,但是以上待遇都是建立在相關條件之上的,比如多數地區要求火化,如果沒有火化而是土葬,那麼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等待遇就不能領取。
寫在最後:
綜上,關於退休老人去世後,養老金停發、繼承人申報死亡、其他相關待遇等方面的問題,歸納為以下幾點:
1,基本養老金在去世後的次月停發,去世當月可以正常全額發放;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時間為准。
2,近親屬或繼承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冒領的會責令退回,甚至構成「騙保」。
3,養老金隨著退休老人死亡而停發,但繼承人可以繼承相關待遇,比如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撫恤金等。

⑶ 退休人員死亡當月有工資嗎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死亡當月有工資。當月基本養老金照發,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並由基本養悶宴罩老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螞鬧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祥昌險基金中支付。

⑷ 退休工人當月去世能開當月工資嗎

退休工人當月去世當月可以領取退休工資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一般來講,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當去世人的死亡證明交到原單位後,就由單位的專管員去社保中心辦理終止手續。社保機構依據死亡證明,在次月通過單位向死者的供養直系親屬撥付喪葬費和一次性生活補貼,而死者的養老金就此停發。
2、醫療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當去世人的死亡證明交到原單位後,就由單位的專管員去醫保中心辦理終止手續。如果死者的醫保卡中還有帳戶余額,可由單位負責辦理退款手續,家屬只需把死者的醫保卡交給單位專管員即可。

⑸ 退休人員死亡後工資怎麼發

退休職工死亡後,基本養老金應當發放到死亡當月止,近親屬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並進行死亡待遇結算。沒有及時申報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直發放基本養老金的,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退回多發放的基本養老金,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5)退休人員當月病故當月退休金怎麼發擴展閱讀: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其中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⑹ 退休人員當月死亡當月工資有嗎

法律分析: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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