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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高原工作工資比例

發布時間:2024-10-21 12:30:25

A. 青藏高原殘疾人退休有什麼規定

國家對青藏高原工作的人有統一的特殊退休政策,但其中對殘疾人並沒有規定特別有針對性的條文。


國辦發[1982]36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2) 32號和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勞人薪(19833 359號文件規定:鑒於高原氣候的特殊條件,國家對在西藏、青海高原工作的工人的退休費標准作了提高,並對他們調動工作後的退休費發放標准也作了相應規定。具體規定是:

1、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

2、對於曾經在西藏自治區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的工人,以後調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的,其退休時退休費標准仍可按上述規定分別提高5~10%,但提高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3、在青海省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2000米至3500米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的,退休費提高5%;累計滿20年的,退休費提高10%;凡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的,退休費提高10%;累計滿20年以上的,退休費提高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B. 部隊幹部退休工資標准

軍人退休工資按照公民以及退休之前的榮譽來進行發放,根據解放軍總政治部、民政部、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的。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一、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幹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費。
(一)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立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二)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二、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三、軍官、軍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過50周歲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傷殘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四)被開除黨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
軍隊退休幹部退休費計算方法:
(一)退休幹部退休費是按照比例計發的,兵齡(工齡)不滿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資的85%計發,榮立過三等功的,增發5%,榮立過二等功的,增發10%,兵齡每增加一年,增發1%,最多不能超過100%。
(二)退休幹部工資項目:
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C. 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工作退休有什麼政策

高原工作特殊政策只適用於4500米以上的高原,3000米沒有政策。
法律依據【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1978年7月11日)】第六條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能夠按照《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理:
(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滿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實際工作年限。但是,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流動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工人辦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辦理。」

因公死亡有,因病死亡只有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D. 在川藏高原工作十五年退休後工資補貼有什麼

在高原十年以後,退休到平原可以享受高原補貼。
國辦發(1982)36號文件規定:凡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丁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幹部、工人,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提高後均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

根據勞人薪(1983)359號文件規定:凡在青海省海拔20OO米至3500米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的幹部、工人,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20年的,退休費提高10%;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的退休費提高10%;累計滿20年的,退休費提高15%。提高後均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金標准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對於曾經在西藏自治區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的工人,以後調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的,其退休時退休費標准仍可按上述規定分別提高5-10%,但提高後的退休費標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另外,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後,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本著新老辦法對比,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月領取退休金。

E. 在青藏高原工作15年以上,退休工資怎麼拿有新的規定嗎

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專、繳費年限的長短屬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F. 部隊幹部退休工資

法律分析:根據解放軍總政治部、民政部、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的《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軍隊退休幹部退休費計算方法:(一)退休幹部退休費是按照比例計發的,兵齡(工齡)不滿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資的85%計發,榮立過三等功的,增發5%,榮立過二等功的,增發10%,兵齡每增加一年,增發1%,最多不能超過100%。(二)退休幹部工資項目: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的幹部,退休費,職務工資和軍銜(級別)工資,軍齡20年(含)以下的,按85%計發,軍齡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1%,最高不超過100%;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軍齡工資每年1元)全額計發。退休幹部中立功受獎的,在高原、邊防、海島等艱苦地區工作的,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被評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等級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等,需提高退休費比例的,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幹部,原按基本工資百分比計發的退休費,調整為:軍齡工資全額發給,其餘部分按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幹部的退休費比例重新確定。

G. 西藏高原補貼標准2021

2021年西藏高原補貼標准凱桐根據實際海拔高度分為三類:
1. 凡在返爛海拔二千五百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區工作的職工,每人每月補貼十五元。
2. 凡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至四千米漏孫漏地區工作的職工,每人每月補貼二十五元。
3. 凡在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職工,每人每月補貼三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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