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5年杭州退休職工養老金人均增幅至少多少元
國家已經出台政策,按人均10%左右調整,具體細則由各省人社部門制定。
2015年度企回業退休人員中,凡答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2015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5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4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4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2014年度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於統籌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4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每個人調整幅度根據細則計算,望採納!
② 杭州今年退休金加多少
2015年浙江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企退人員再次漲工資,增資的養老金已於3月31日前發放到退休職工手中。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再次上調。這是從2005年至2015年,連續第10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1—3月上調的養老金已在3月31日基本發放完成。享受到該調整政策的主城區企業退休人員高達44萬人。
此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
此次調整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增發的辦法。普遍調整分兩部分:一是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增加123元,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是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確定月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以一位繳費30年的退休人員為例,在每月增加第一部分的123元的基礎上,還可以獲得第二部分的150元,總共每月增加273元。同樣情況的退職人員,總共每月增加250元。其中,每月123元的標准,是根據2015年杭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來確定的。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部分退休(退職)人員還將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分別每人每月增發70元、60元、50元。
同時,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仍以繳費30年的退休人員為例,如果符合增發條件,那麼每月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普遍調整的273元的基礎上,將再增加100元,達到373元。
從全省來看,杭州的調整標准和寧波並列首位,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舟山、台州調整標准為119元,衢州和麗水則為115元。
③ 2015年退休金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一、退休領取社會保險養老金的2個條件:
1.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的)以上;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達到退休年齡而繳費年限不足的,繼續繳費直至繳足方可退休)。
二、退休金計算方法: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退休金計算方法: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養老金總額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另有過渡性養老金。
三、影響養老金多少的3個因素:
1.退休時上年度省平工資(省平工資每年都在增加,養老金也就逐年水漲船高。所以,退休時間越晚,養老金越多);
2.本人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越多);
3.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金額越多,養老金越多)。
注意:各地規定會不同,應以參保地的政策為准。
④ 2015年浙江企業退休人員如何調整養老金的最新相關信息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5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5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