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工資雙軌制是誰搞出來的
法律分析:
退休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⑵ 雙軌制退休金誰是罪魁
雙軌制才是罪魁禍首。⑶ 退休雙軌制是誰搞的
法律分析:是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⑷ 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什麼意思
退休養老金雙軌制的情況如下: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與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當時主要針對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員職工,而這兩者的養老保險制度並沒有實質性的差別,都是有國家和單位承擔大部分養老責任。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起,為配合國有企業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我國開始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幾次分分合合,最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改為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繳費的模式,即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模式,也稱通脹結合的制度。而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沿襲上世紀五十年代建立起來的退休制度,國家承擔養老責任,只有符合退休離休條件,就可以辦理從單位即國家財政中領取養老金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