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國前參軍的老兵享受待遇文件
1. 離休待遇分析:離休人員的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生活待遇相對優越。離休後,工資繼續發放,並根據參加革命工作的年限,每年增發1至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2. 獎金政策:享受上述離休待遇的幹部,不再發放任何形式的獎金。
3. 離休幹部生活待遇規定:離休幹部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相關生活待遇,均有相應的規定。
4. 經費來源:離休幹部所需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在相應預算中列支。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中支出;事業單位在事業費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中支出;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支出。
5.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人應退休,這些條件包括: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人員,男性年滿五十五周歲,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因病或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男性年滿五十周歲,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並有醫院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因工緻殘的人員,如有醫院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亦應退休。
② 什麼是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
根據《關於建國前來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自休待遇的通知》第一條: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斗爭的或在各級人民政府任職享受供給制待遇的人員為建國前參加工作也叫參加革命的老工人,這批人員享受比照離休人員的待遇。
(2)建國前老兵漲退休金擴展閱讀:
建國前參加工作老人的相關待遇:
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
③ 建國前老兵享受離休待遇文件
法律分析: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