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能否構成勞動關系
是不能構成勞動關系的。如果勞動者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之後,已經留給了養老保險或者是領取退休金的在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就不能是勞動的關系了,而是普通的勞務關系,也不再享受繳納保險的待遇。一、退休人員能否構成勞動關系?
是不能構成勞動關系的。如果一旦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如果是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就不能夠再構成相關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了,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這是合理的行為。
二、勞務關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2、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基於民事法律規范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
4、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三、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系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2.從用工雙方的關繫上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3.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4.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相關的法律來調整。
退休人員已經不能再和單位構成相關的勞動關系了,而是需要構成勞務關系。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二者之間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一旦構成都是需要簽署一份受到法律保護的勞動合同的,這是不能缺少一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