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院長多少歲退二線
法律分析:按照現行退休政策的規定,幹部的離休退休年齡為: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擔任廳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批准可提前離休退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適當推遲離休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貳』 高校里學院院長可以干到多大
60周歲或者65周歲。
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性為60周歲(教授級高工65周歲)。女性為55周歲(教授級高工60周歲)。所以如果校長是男性,那麼他可以工作到65周歲,反之只能工作到60周歲。
不受退休年齡限制的職業:從事地質勘查行業單位的職工工齡年滿30年可以退休。工齡未滿30年的按國家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叄』 醫院院長可以65歲退休嗎
法律分析:可以,已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肆』 國級幹部退休年齡規定
【法律分析】:正國級70歲:大概是75周歲左右,要根據一屆中央、人大、國務院、政協的任期需要由黨中央決定。國家級正職有國家主席、副主席,總理、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軍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
副國級70歲:國家級副職有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副總理、國務委員、副委員長、政協副主席、最高法院長、最高檢檢察長。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例》 第七十八條 法定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也可以提前申請退休但需滿足條件,國家公務員自願退休的條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確立自願退休的方式,這在我國還是第一次,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新的特點。這樣可以使部分服務年限較長、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公務員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前退休。
『伍』 醫院院長到年齡必須退休嗎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有一定的年齡限制,至少應該年滿18周歲,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關晌扒於上限年齡,公立醫院因受政府管理所以退休年齡是60歲,專家級65歲。私立醫院沒有退休年齡限制。但是共同下線必須年滿18周歲,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宴高昌單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念蠢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