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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退休時多領一個月工資

發布時間:2024-09-05 08:50:23

① 在企業評過職稱的員工到退休是不是可以多領取一部分工資

在一般小型私人企業,基本不談職稱一事;正規的大型私人企業或合資,外資企業,在職時職稱與工資是有關系的;退休後,無論事業單位或企業都不再按職稱增加養老金,這一點在每年的增加養老金政策上可以看出來。

退休後領多領少,主要是與工作期間工資基數高低、與繳納社保費的多少有關。因為,職稱越高,意味著工資就越高。工資高,扣的社保基數就高。退休以後,因繳的社保費多,自然領得也越多。

② 事業單位退休時為什麼可μ以多拿一個月在職工資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用人單位與職工因退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補發一個月的在職工資。

③ 退休工人的退休金竟然比上班時工資要多,這是為什麼

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人群退休金的待遇是要比起自己在職期間,工資待遇水平相對要偏低一些,尤其是從企業單位退休,往往養老金的替代率只有40%~60%,那麼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你的養老金待遇只有你在職期間工資待遇的一半左右,這樣的一個水平。

那麼如果你退休以後養老金的待遇要高於你在職期間的工資待遇,那麼就說明你在職期間的工資一定是比較低的,而且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你參加的社保,就包括我們的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一定會比較長,只不過你到退休之前的這幾年時間段,可能你所從事的工作單位或者自己所從事的工種,他的工資待遇本身是比較偏低的,所以導致這樣的現象發生。

其實你的養老金待遇的高低,它主要是取決於自身的累計繳費年限,平均繳費指數和社會平均工資,來決定跟我們在職期間的工資待遇沒有太直接的關系,如果要說有關系,它只是建立我們社保繳費基數的唯一可能性,為什麼我們總說養老金的替代率,這是因為絕大多數人群從工作單位退休,無論你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大概是獲得40%~60%的替代率,機關事業單位大約是70%~90%的替代率,這是對於絕大多數人群的一個參考,但是有少部分群體確實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養老金高於工資待遇。

④ 員工退休時是否每年工齡可多領一月工資

員工退休時可以每年工齡可多領一月工資。

⑤ 母親退休後返聘,據說可每年多領一個月工資,可有依據是否屬實求解!

答案:錯。退休人員退休以後,被其他單位返聘,與新的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版了。勞務關系不權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反聘結束以後是沒有每年多領一個月的工資規定的,這個每年多領一個月的工資的規定只適用於沒有退休的人員,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的。請看以下司法解釋規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⑥ 一直很好奇,退休人員的工資高低差距很大,退休工資是否有等級

工作的人才有工資,退休的人哪來的「工資」?不要只埋怨退休金有差距,還要看到工作時對 社會 的貢獻和交繳養老保險的數額也有很大的差距。有一分耕耘才會有一分回報,不勞而獲,少勞多獲是可恥的。養老保險「長交多得,多交多得」的政策是很公平、很合理的。

你不必好奇!我1968年參加工作,我弟也是1968年參加工作的,他是企業的工人身份,退休養老金8600元。我是事業的幹部身份,退休工資5572.32元。還有一個地方的差距,我老婆是屬於民族自治州的,她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多我500,我一個中學同學曾在鄉下教小學,中級職稱評得早,拿6千多,一個讀過函授本科,評上副高,8千多,我哥以工代干之身份從鄉鎮企業局退休的,退休養老金3千5。你說的是否有等級?工齡的長短,和行政,事業,企業,這些都是存在差距的因素。比如下邊的高鐵配圖,跟常見的公路橋,江橋不會是一模一樣的!

根據我們的退休制度演變,過去確實退休待遇是有等級的,但是現在的退休待遇要慢慢轉換為按照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因素確定,消除退休等級的因素。這一點,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表現的更為明顯。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老辦法計算

其實不僅僅是機關事業單位,最早的時候包括企業退休金都是根據退休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同時還要加上退休時職務級別確定的生活補貼數額。

一般來說15~25年工齡發放退休前基本工資的70%,25 ~30年80%,30年到35年85%,35年以上90%。這樣的退休費計算,會造成工齡相差好多年,但是退休金水平一樣的情況。有些過於平均主義和理想主義的做法了。

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1991年國家推動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05年國家制定完善了現在的養老金計算模式。現在的養老金計算模式主要是根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社平工資、退休年齡等計算而來。

比如說: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當地的 社會 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基礎養老金直接跟繳費年限掛鉤,100%檔次繳費12個月可以領取1%的退休當地的上年度 社會 平均工資。

如果多繳費一個月,實際上就可以多領取1/12×1%的社平工資。

養老保險是按月繳費的不是按天 ,所以只能具體到月份,一個月轉化為0.0833年。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的余額÷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更是具體。參加養老保險,我們是按照繳費基數的8%劃入個人賬戶的,因此會具體到每一元錢。比如我們按照5000元基數繳費,每月記入個人賬戶400元。

退休時,如果個人賬戶計賬的這400元能夠增長為60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會多領600元除以139(假設60歲退休),相當於4.32元每月。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是2014年10月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正處於過渡性階段,仍然會有一定的級別因素。

比如說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仍然是機關事業單位新辦法和老辦法的十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仍然要進行新辦法和老辦法退休待遇比較。老辦法退休待遇高,按照老辦法退休待遇發放養老金;新辦法退休待遇高,在發放老辦法退休待遇的基礎上,發放新辦法比老辦法高出的一定比例。

至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的養老金,會對2014年9月及以前沒有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要使用視同繳費指數計算,相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是根據退職務級別、崗位薪級等因素所確定的。



所以,盡管機關事業單位還有根據退休時職務級別所確定養老金的因素,但是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我們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將看我們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的因素,未來會更加貫徹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的因素。

退休工資取決於退休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的年限及基數,繳15年和繳40年的領到的退休金肯定不一樣。按最低基數繳的和按最高基數繳的也不一定。所以為什麼有些公務員,雖然上班時工資不高,但退休後工資高,就是因為他們的基數高啊。


同時還和城市不同,有些城市消費水平高,退休工資也就會比三四線城市要高些,所以我們在繳社保的時候城市的選擇都是有門道的。


還有一些其它條件,比如參過軍等等,有過突出貢獻等等,會有相應的補貼的。


國家也會每年進行普調,所有人都會享受到大概5%的退休工資上調,原來基數高,就會差距越拉越大。


所以想要退休後工資高點,那就早點交社保,同時比例高一點,最好再有些其它養老的商業險或理財產品做補充,因為一般企業繳納的社保都是最低基數,可能只夠你買菜吃米的,肉是吃不到的,想要更高質量的退休生活,需要早做規劃,早做打算。

樓主你好,一直很好奇。退休人員的工資高低差距很大。退休工資是否有等級呢?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大家,退休工資是沒有任何的等級劃分的退休金,對於任何一個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者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群,它的計算方式是完全相同的,這一點是完全公平合理的,是沒有任何的區分,也沒有任何的等級劃分。

但為什麼會出現不同人群,養老金待遇的差距呢?這是由於我們的參保條件,是不相同的,因為你的參保條件和別人的參保條件不一樣,所以說最終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是不一樣的,影響我們養老金待遇水平的條件,主要是累計繳費年限,平均繳費指數和 社會 平均工資這三大條件來決定的。

所以最終自己養老金的待遇,跟所謂的等級是沒有任何關系的,主要是自己的參保條件,比如說你的參保條件年限比較長,那麼你最終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才會更高一些,反之自己僅僅只按照最低繳費年限15年來交納基本養老保險,那麼很明顯獲得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是比較低的,所以說是跟這方面的原因是呈直接關系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樓主你好,一直很好奇。退休人員的工資高低差距很大,難道退休金有等級之分嗎?我們說退休金是沒有什麼等級之分的,但是退休金為什麼會出現待遇差距,這主要體現在我們的參保條件方面。如果說你的累積繳費年限比較長,平均繳費指數比較高,那麼實際上自己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才會更高一些。

反之,你所獲得養老金的待遇水平實際上就會比較偏低,因為我們養老金的計算方式,它跟累計繳費年限,平均繳費指數和 社會 平均工資是成正比關系的所,以說自己想要獲得一個更高養老金的待遇,那麼就應該在累計繳費年限上下功夫,也就是說自己擁有一個足夠長的繳費年限,那麼將來一定會獲得較高養老金的待遇。

其實並沒有什麼等級劃分,因為一個15年交費的個人和一個30年交費的個人相比較很明顯,他們二者之間退休金的待遇水平是有所不同的,所以說這個退休金的待遇是跟參保條件有直接關系,但是不區分什麼樣的等級,不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二者之間是有明顯的差距,這是由於參加養老保險的性質不同所造成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沒有等級之分,是實實在在通過公式計算出來的。

養老保險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多繳多領丶長繳多領"。通俗地說就是只要你繳得多,自然也就領得更多。

一般來講,如果按照100%的基數去繳納養老保險費,每繳費一年就可以領取到社平工資標准1%的養老金;如果按照60%的基數去繳納養老保險費,每繳費一年就可以領取到社平工資標准0.7%的養老金。

職工退休時能領取多少養老金,主要受以下這些因素的影響:繳費基數的高低丶繳費年限的長短丶繳費金額的多少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高低丶退休地的社平工資高低。與退休年齡相關的計發月數等。

在現實生活中,至所以會出現退休人員之間退休金差距比較大的問題,並非是退休工資有什麼等級,而是由於繳費基數丶繳費年限丶繳費金額丶社平工資等計算養老金的因素不同造成的。

首先,退休人員退休前的行業、職業不同,造成了繳費基數丶繳費金額的不同。比如:中小企業由於經濟效益不理想,企業一般都是按照60%的基數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而且由於工資收入不算高,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也不高。而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的職工丶外資企業的管理人員等行業的人員,不但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都在100%以上,而且由於工資收入高,繳費金額也高。繳費金額越高,個人賬戶儲存額就更高,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更多。繳費基數丶繳費金額的高低不同,直接影響著養老金的高低。

其次丶退休地的社平工資高低不同。我們國家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直接影響著各地 社會 平均工資水平的不同。社平工資越高,計算的養老金自然更多。比如北上廣深和廣東丶浙江丶江蘇丶福建等經濟發達地區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普要比中西都和四五線城市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更高,他們的社平工資高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其次,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丶退休年齡不同,也會造成退休後的養老金差距。

理應有。二十六年工齡和四十二年工齡會一樣?我說的是對 社會 的貢獻。繳二十五社保和繳十五年社保費會一樣?

退休人員只有退休金,沒有工資,這是極簡單的常識。退休金跟在崗時工資對應,在崗人員工資高低差距很大,有的人三千,有的人三萬,退休金當然也就有區別。

等級肯定是有,所謂雙規制、職稱、工齡、繳費年限等都影響退休工資的高低。

⑦ 離休幹部多發一個月工資標準是多少

您好!您的問題請參閱以下老幹部政策問答: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 1、問: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 國發〔1980〕253號 2、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行政八級和相當於作以上(含八級)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 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老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 國發〔1982〕62號 3、問:離休人員離休費的構成? 答:離休費包括:基本離休費、離休後新增離休費、各種補助補貼等 新政辦〔1999〕150號 4、問:基本離休費的具體項目? 答:基本離休費是指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後的離休費(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職務工資、津貼、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企業單位離休人員按照新黨老字〔1999〕7號、10號文件平衡後的離休費,與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變動審批花名冊 5、問: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增加了哪些離休費? 答:離休人員自1993年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歷次調資都是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增加離休費,共分兩大部分。 一 調整標准增加離休費:執行新人退字〔1997〕207號、新政辦〔1999〕139號、新政辦〔2001〕47號、159號、新政辦發〔2003〕152號、新人發〔2004〕37號、新人函〔2005〕246號文件,調整工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 兩年正常增加離休費:執行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文件,於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按新工資標准增加了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離休費」。2006年7月1日改革工資制度時,離休人員按照新政發〔2006〕79號文件規定的職務(職稱)平均增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 6、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概念及范圍? 答:統發工資是指,根據編制、人事和老幹部門核準的編制、職工人數、工資標准,由財政部門通過委託國有商業銀行,向個人統一發放工資。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政、群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 新政辦〔1999〕150號 7、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審批手續? 答:實行統發工資的單位,填制由財政廳制發的「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減審批表」及根據統發工資軟體列印的「行政、事業單位離休費情況統計表」,在規定時間報送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 新政辦〔1999〕150號 8、問:自治區黨委老乾局在「統發工資」工作中的職責? 答: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是自治區老幹部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區離休幹部和副省級以上退休幹部的管理。在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工作中,老幹部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對各單位離休人員和副省級以上退休人員的人數、離休費、退休費標准進行審核。 新政辦〔1999〕150號 9、問:自治區離休人員離休費平衡適用的范圍及執行時間? 答:1、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中符合國發〔1980〕253號、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2、企業改制前由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管理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3、企業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1993年未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套改工資的離休幹部;4、企業離休幹部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待遇平衡僅限於離休費(即離休後發的原工資)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區所屬企業和中央駐疆企業離休幹部未按文件規定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離休費待遇平衡,現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離休費待遇平衡後,新的離休費標准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次月起執行。 新黨老字〔1999〕10號文件、新勞社字〔2003〕12號 10、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工資? 答: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即知識分子);在新疆實際工作滿二十五年的其他國家幹部,均可在本人現行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文 11、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轉固定工資? 答:凡享受浮動工資的幹部離休後,其浮動工資即轉為固定工資(新黨老字〔1984〕055號;新財事字〔1984〕132號;新勞人字〔1984〕425號)。 按照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享受了浮動工資的知識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離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滿三十年,就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後離休的,均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勞人薪字〔1990〕315號、381號、515號 12、問:哪些離退休幹部不能享受浮動工資? 答:凡是在離退休前,沒有享受過新黨發〔1983〕71號和新黨發〔1984〕37號文件規定的知識分子工資待遇的,離退休後一律不能享受。 新勞人字〔1989〕19號 13、問:知識分子工資待遇指哪些? 答:國家為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對在新疆工作的知識分子實行浮動工資待遇(含浮動轉固定工資)、發放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在新疆地區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知識分子,退休後繼續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標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在職時的工資標准。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 14、問:實行知識分子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在新疆工作滿十五年,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享受知識分子補貼。在一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元;在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五元;在三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元;在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五元。 新黨發〔1984〕37號 15、問:如何發放知識分子書報費? 答:凡工資相當於國家行政十七級及其以下,技術職稱相當於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的或雖無技術職稱,但在在新疆工作滿十年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滿十五年的中專畢業生,在一、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三十元;在三、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四十元書報補貼費。 新黨發〔1983〕71號 16、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 答:根據各地區的自然地理環境等因素。被列入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享受此項津貼;津貼類別,根據各地程度不同劃分為一、二、三、四類區。國家將自治區全部列入了邊遠地區范圍。 新政辦〔2001〕47號 17、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調整過幾次?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從2004年1月1日起,國家又對新疆40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其中:將16個縣(市)由二類區調整為三類區;烏什縣由二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3個縣(市)由三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006年7月1日工資制度改革時,國家把新疆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同時,國家又對新疆49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 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8、問:離休人員如何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2006〕79號文件答:離休人員按照本人現在執行的職務(職稱)工資標准所對應的職務(職稱),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離休人員按當地同職務(職稱)在職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百分之百增加離休費。 新政辦〔2001〕47號;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9、問:正常增加離休費的概念?新上P234 答: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工資就變成了離退休金。本人在職時的職務工資檔次,自離退休時就固定不變了。因此,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至2006年6月30日,離休人員已經6次正常增加了離休費 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 20、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在離休費方面的體現?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即享受百分之百的離休費); ② 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發放1-2個月的生活補貼; ③ 一九九三年工資制度改革時,離休幹部可按照離休時的職務(或比照職務;或提高 待遇),比照同職務、同等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套改,增加離休費; ④ 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 ⑤ 企業離休幹部可比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同等條件離休幹部,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執行平衡後的離休費標准。 ⑥ 2006年7月1日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時,國家給離休人員按照職務(職稱)的正副職,分別確定了平均增資標准。 國發〔1982〕62號;新政發〔1994〕48號;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新勞社字〔2003〕12號;新政發〔2006〕79號 21、問:離休幹部發放生活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國發〔1982〕62號 22、問: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的發放辦法? 答:根據國發〔1982〕62號、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精神,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按規定每年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實行按年度計發,並在每年元月份發給,如遇當年調整離休費,不論當年從哪個月增加離休費,均在第二年元月發放生活補貼時補齊新增數額。 新黨老字〔1996〕24號 23、問:離休幹部應享受的每月補助、補貼主要有哪些? 答:離休幹部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應享受的月補助、補貼有:交通補助費、中國月話補助費、護理費、警銜津貼、歸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金、事業單位提高10%工資補助、教齡津貼、護齡津貼。 現行津貼發放標准 24、問:自治區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費的規定? 答:自治區區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從1996年1月份起發放交通補助費,廳局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員35元,縣處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員25元;科級以下離休人員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員15元。 新財文字〔1996〕1號 25、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配備車輛的標準是什麼? 答:省級及享受省級待遇的領導幹部離休後,配備卧車一輛。廳局級離退休幹部四人一輛;其他離退休幹部、職工,五十人配備一輛;超過二百人以上,視單位情況適當增加。 新黨辦〔1993〕26號、新黨辦〔1995〕30號 26、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中國補助費的標準是什麼? 答:自治區副省級以上(含副省級)離退休幹部每人每月150元,廳(局)級離休幹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離退休幹部費用自理。 新黨辦〔1997〕16號 27、問:發放護理費的范圍和條件? 答:因公(工)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 國發〔1980〕253號 28、問:自治區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800元(組通字[2007]20號);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 新黨老字〔2002〕16號、新人發〔2004〕64號、 組通字〔2005〕29號、新財社〔2006〕15號 29、問: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 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發〔1979〕83號)文件精神,將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調整為每月800元。享受該項補貼的人員為:正省級幹部(含中央批準的享受正省級單項待遇的幹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伊犁州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級幹部)。 新人發〔2004〕64號 30、問: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①提高 護理費人員的范圍是: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②護理費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組通字〔2007〕20號 31、問:自治區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答:一、調整護理費標准,仍按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二、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執行。 四、原已發護理費或自雇費的離休幹部,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標准較高的一項護理費。 新黨組通字〔2005〕44號 32、問:如何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前按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自次月起按原工資的5%計發計劃生育獎勵金。 新計生委字〔2001〕33號 33、問:我區對歸僑離退休職工增發生活補貼的規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國前),回國定居並參加工作的我區行政、事 業、企業單位的歸僑離退休職工,每人每月增發80補貼。 新政外僑發〔1999〕89號 34、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哪些內容? 答: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級別工資、保留工資、附加工資。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原工資」含地區生活費補貼。 勞人老〔1982〕10號 35、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的含義是什麼? 答: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36、問:實行職級工資制後離休人員的「基本工資」包括哪些部分? 答: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後的離休人員,其「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事業單位工改後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離休時按100%發給。 《老幹部工作問答》勞人老〔1982〕10號 37、問:1993年工改後,計發離休幹部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包括哪幾部分? 答:離休幹部每年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後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是: (1)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計發離休費。 (2)事業離休人員,按離休前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的全額發給。 國發〔1993〕79號 38、問:離休幹部增加的離休費是否可以計入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答: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並納入基數的離休費,均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 勞人老〔1982〕10號 39、問: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退休幹部改為離休後,其離休費從何時計發? 答: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退休改為離休的幹部,從組織批准更改之月起,改發其原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40、問:落實離休幹部「兩費」的基本精神是什麼? 答:建立離休幹部的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廳字〔2000〕61號 41、問: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鄉級財政確有困難的,其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納入縣級財政安排。 ②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確保按時社會化發放。 ③凡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省(區、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全額納入離休費予以保障。 (2)醫葯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離休幹部的醫葯費有切實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 ③鄉鎮離休幹部參加縣級醫葯費統籌,鄉級財政繳納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④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金標准,既要符合離休幹部的實際要求,又要考慮到當地的財政經濟狀況。 ⑤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合理使用。 (3)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②省、市(地)級財政要對所屬困難地區離休幹部「兩費」的資金缺口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 組廳字〔2003〕18號 42、問:在落實離休幹部「兩費」問題上,有關部門如何分工負責? 答: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委系統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 廳字〔2000〕61號 43、問: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有哪些原則? 答: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原則是: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 廳字〔2000〕61號 44、問:對解決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有哪些規定? 答: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組規定之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廳字〔2000〕61號 45、問:什麼是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 答: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幹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 廳字〔2000〕61號 46、問: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後,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就診、用葯、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幹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的合理使用。 廳字〔2000〕61號 47、問:離休幹部醫療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統籌資金怎麼籌集? 答:實行單獨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幹部醫葯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費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廳字〔2000〕61號 48、問: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如何落實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答: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發〔1998〕44號 49、問:建立財政支持機制,各級財政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幹部「兩費」的保障工作,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同級財政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離休幹部「兩費」問題,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離休幹部「兩費」資金缺口,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給予補助。 廳字〔2000〕61號 50、問: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應當如何解決? 答: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補助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 勞人老〔198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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