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東省退休年齡新規定
廣東省退休年齡新規定是,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則分為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兩種,而女工人中的農民合同制女職工以及未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需年滿55周歲。參保人達到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延遲退休的退休年齡,並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凡達到退休條件並具備證明材料的勞務工可向勞務派遣公司人事部提出退休申請;勞務公司人事部初審同意後到區勞動保障局領取並填寫《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由退休勞務派遣工本人簽字,單位蓋章。由公司人事部人事專員攜帶需提交材料及《審批表》到區勞動保障局初審,並公示10天,公示期滿後到區勞動保障局辦理最終退休審批,區勞動保障局審批合格後,在《審批表》的勞動行政部門意見欄內蓋章同意,同時由企業領取並填寫省勞動廳制發的《廣東省企業職工退休證書》,加蓋勞動行政部門鋼印和油印章後交由退休勞務工保存,作為退休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⑵ 廣東省退休年齡新規定
廣東省退休年齡新規定是: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在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崗位工作累計滿10年,在井下和高溫崗位工作累計滿9年,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崗位工作累計滿8年(具體工種目錄按國家規定執行),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所在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4有關女幹部、女工人的認定是,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按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按55周歲,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准,凡在現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
5、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是,未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需年滿55周歲,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且年滿50周歲時不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現崗位按照工人認定,按年滿50周歲執行。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定的辦法》
第三條
參保人同時符合國家雀磨咐法定的退休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條件時,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年齡條件:
1.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游衡),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在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崗位工作累計滿10年,在井下和高溫崗位工作累計滿9年,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崗位工作累計滿8年(具體工種目錄按國家規定執行),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所在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有關女幹部、女工人的認定,按照《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14號)、《關於貫徹粵勞薪〔1999〕114號文件有關問頃純題的處理意見》(粵勞社〔2000〕200號)執行,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按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按55周歲,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准,凡在現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女幹部失業、下崗後,已不在幹部崗位,與失業、下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現崗位」按照工人認定。
3.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按照《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女性人員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問題的復函》(粵人社函〔2010〕1010號)執行。其中未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需年滿55周歲,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且年滿50周歲時不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現崗位按照工人認定,按年滿50周歲執行。
⑶ 在廣州退休的條件
申請退休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
(一)退隱蔽休年齡:
1.正灶銀州常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滿8年,井下、高低溫工種滿9年,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滿10年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經所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4.政策性提前退休:國家和省有特別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繳費年限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非廣東省戶籍在廣州退休
退休條件
1、非廣東省內戶籍,若一開始為戶籍地繳納社保,則需要廣東省內任意一個城市有累計十年社保,且最後五年的社保關系是在廣州,才能於廣州市進行搏段退休。
2、非廣東省戶籍,原社保關系為其他省份,有累計十年,則需要在有累計十年的省份進行退休。
3、非廣東省戶籍,原社保關系在其他省份累計十年,要在廣州退休的情況,則需要在廣州繳納五年社保後進行申請延繳五年社保,才能進行廣州退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⑷ 廣州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還是55
現在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是統一的規定,廣州也不例外的。
⑸ 廣東省社保退休規定
法律分析:按粵府9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條件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2013年7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必須累計15年以上(含15年)的,退休後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及地方養老金、工齡補貼五個部分組成。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可以按規定辦理延期繳費亦可申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有三種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第二是從事特殊工種職工的退休年齡:具體包括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9年或從事有毒、有害身體健康工作8年,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第三是病退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由醫院證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