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要怎麼處理
1、職工到了 法定退休年齡 ,合同自然終止,不能再繼續 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屬於法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企業不再 續簽勞動合同 ,是 符合法律規定 的,並且從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企業不再給稿悉予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保部門也因為你的年齡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再受理職工社會保險,不足15年的部分,只裂敬滾能自己繳納,並且因為是你的年齡到了法定年齡,不是公司的責任, 沒有經濟補償 。 2、合同到期後,為員工 辦理退休手續 ,原有的合同就肆余會隨著退休而終止,如果企業需要這些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進行,簽訂聘用協議即可。
㈡ 超過60歲出了工傷怎麼處理
年滿六十歲的勞動者發生了工傷,能否得到工傷賠償,這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年滿六十歲已達到退休年齡,所以必須先區分開 超齡工傷 與 退休工傷 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超齡工傷指的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的在職工人因工負傷,而退休工傷指的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經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的在職工人因工負傷。對於超齡工傷 ,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仍系勞動關系,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於 退休工傷 ,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基於以上分析,年滿六十歲發生工傷,首先要確認工傷者是否已經開始享受基本的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那麼該工傷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的就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就不能走工傷救濟途徑了,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提起賠償。如果沒有享受,建議先去法院確認工傷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之後再去申請工傷認定。
一、工傷的認定標准為: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脊螞核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工傷的賠償標准為:
1、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助金為物枝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一般是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六個月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櫻掘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㈢ 勞動合同沒到期,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齡,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但是已經到達了退休年齡,首先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正常退休,其次是應該向用人單位核實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再者是如果用人單位不繼續任用自己就需要讓其給出經濟補償。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勞動合同沒到期,但已經到法定退休年齡應該怎麼辦。
一、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正常退休
首先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正常退休,如果自身的身體素質不好的情況下那麼還是應該考慮正常退休,畢竟如果還繼續工作的話會導致身體受到很大的損害,同時還可能會發生一些危險,但是如果自身的身體素質足夠好的情況下就可以選擇延遲退休,這樣子一方面可以多賺一些,同時還可以多讓用人單位給自己繳納一些養老保險。
對應的企業應該做到的注意事項:
應該核實合同約束內的員工的具體意願,看是否需要正常退休。
㈣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問題怎麼處理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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