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兵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當過兵的人退休後有的待遇如下:從實際上來說,軍人的退休工資,在年滿60歲退休後,軍齡不滿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5%進行發放;軍齡超過20年的,每多一年,增加1%。如果榮獲了一些榮譽,比如年度軍事訓練優異,被旅、師、集團軍評為標兵的三等功、重大科研實驗等記的二等功、甚至是傳說中的一等功,分別增加5%、10%、20%。而具體的工資,如果合計起來仍舊不如當地平均水平。如果實際工資低於這個水平,那麼以當地平均工資來進行發放。
關於退役軍人的退休金,可分為3點來區分。
第一:在軍隊服役的時間等同於繳費年限。退役軍人當年的服役期限,和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是等同的。如一個軍人在部隊服役8年後離開部隊,那他個人的繳費年限就為8年。若是在離開後,又加入到別的事業單位里工作,單位為他繳費10年,但到退休時,他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就是25年。
第二:退役兵是農村戶籍。這一部分人退役後,可以額外領取到一部分老年生活補貼金。在社保部有相關的規定,在1954年後加入部隊,且在60歲以上離開部隊的,會給這部分軍人發放養老生活補助。
第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這類軍人領取到的養老金,是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養老金的。按照規定而言,退休軍人是要實施傾斜式掛鉤調整的。
退伍義務兵相關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補助費、退伍醫療補助費、離隊下月津貼、離隊當月剩餘天數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自主就業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醫療保險金、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等。
退伍軍人的安置政策
1、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領取的地方經濟補助金和其退役時領取的國家退役金之和,應不低於安置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地方經濟補助金;在義務兵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多服一年增發5%。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法律依據: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 在生活方面,不斷完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撫恤補助標准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調整定期撫恤補助標准時,適當向貢獻大的優撫對象傾斜。各地要及時建檔立卡,對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遇到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在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按照規定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逐步完善現役軍人配偶隨軍就業創業政策,以及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等制度,激勵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奉獻國防。
第二條 在養老方面,國家興辦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鰥寡孤獨的優撫對象實行集中供養,對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以及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現役軍人的父母,優先提供服務並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且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優撫對象,各地應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優先給予護理補貼。積極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優撫對象提供優先、優惠服務。鼓勵各級各類養老機構優先接收優撫對象,提供適度的優惠服務。
第三條 在醫療方面,各地按照保證質量、方便就醫的原則,明確本地區醫療優待定點服務機構,為殘疾軍人,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現役軍人家屬、老復員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開通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葯、繳費、檢查、住院服務。各級各類地方醫療機構優先為傷病殘、老齡優撫對象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組織優撫醫院為殘疾軍人、「三屬」、現役軍人家屬、老復員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優惠體檢,提供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
第四條 在住房方面,適應國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要求,逐步完善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改善優撫對象基本住房條件。在審查優撫對象是否符合購買當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在公租房保障中優先予以解決。對符合條件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國家或地方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范圍。
第五條 在教育方面,認真落實現有政策,不斷豐富優待內容。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切實保障駐偏遠海島、高原高寒等艱苦地區現役軍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易地優先就近就便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分錄取,按規定享受學生資助政策。現役軍人子女未隨遷留在原駐地或原戶籍地的,在就讀地享受當地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優先安排殘疾軍人參加學習培訓,按規定享受國家資助政策。退役軍人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實施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調整專業、攻讀研究生等優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以及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措施,為退役軍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機會,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提升就業競爭力。
第六條 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現役軍人家屬按規定提供減免門票等優待。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殘疾軍人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惠。
第七條 在其他社會優待方面,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優待工作,不斷創新社會優待方式和內容。倡導鼓勵志願者參與面向優撫對象的志願服務。法律服務機構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鼓勵銀行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各地影(劇)院在放映(演出)前義務播放愛國擁軍公益廣告或宣傳短視頻,鼓勵為優撫對象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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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士官退休後的工資待遇
軍官工資待遇一覽表
士官長最高服役年限可達29年,他們比同級別的普通士官每月多400元崗位津貼,平均工資7000元以上,並有獨立的辦公住宿房間。士官長制度為基層士官人才長期部隊服役提供了條件,給他們選擇退休、自主擇業等出路飢慎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1、尉官:排職到連職約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幣,較現時3500元至3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調整後的工資將有4500元至4800元左右人民幣。
2、校官:營職到師職約5200元至7800元左右人民幣,較現時4200元至78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調整後的工資將有5200元至8800元左右人民幣。
3、將官:軍職到正兵團職8800元至22000元左右人民幣,較現時7800元左右至21000元左右增加1000多元左右,調整後的工資將有8800元至22000元左右人民幣。
陸軍、海軍、空軍、二炮部隊軍官收入接近於武警,士兵津貼則增到480元,士官工資一律在原基礎增加40%。
青海軍人待遇最新規定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生活待遇標准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幹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後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幹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二)退休費
1.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部隊軍官工資標准
二、各項補助補貼標准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交通費。標准:軍隊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交爛茄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願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幹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孝沖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願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幹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願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服裝費標准,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
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第四條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轉業安置:
(一)服現役滿10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未滿10年,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五)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願轉業的。
4. 部隊退休金一般有多少
法律分析:1.交通費: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交通費。標准:軍隊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願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幹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願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軍人職業津貼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願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服裝費標准,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7.房租補貼: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准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幹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後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幹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幹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願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的食物定量標准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准,仍按1999年的標准執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准,按公勤費全費標准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十二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