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5年軍隊離退休幹部福利待遇新規
軍隊離休幹部生抄活待遇的具襲體項目包括:離休費、副食品價格補貼、生活補貼、糧油調價補貼、教齡護齡補貼、地區生活補貼、交通費、探親路費、榮譽金、防暑降溫費、保留福利補貼、保留伙食補貼、少數民族補貼、政府特殊津貼、殘廢金(傷殘保健金)、生活補貼、住房補貼、公勤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電話補貼費、水電補貼費、軍糧差價補貼、冬季取暖補貼費、軍人職業補貼費、服裝費、早期回國定居專家生活津貼。
離休幹部實際享受的待遇項目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一些重大節日和慶祝紀念活動,黨員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逝世後骨灰盒可覆蓋黨旗,軍隊離休幹部逝世後骨灰盒可覆蓋軍旗,授予離休幹部《離休幹部榮譽證》、功勛榮譽章,安排離退休幹部擔任一定的榮譽職務等。
Ⅱ 江西省企業退休職工2015年漲工資怎樣調整
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老人都十分關注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問題,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是怎樣的呢?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是否已經出台,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有些什麼大的調整嗎?下面就跟大家分享2015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漲工資細則。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務政廳
關於2015年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贛人社發(2015)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行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
我省2015年12月31日起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照贛勞社養〔2015〕5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退休人員)。
調整時間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現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時,按各檔對應的調整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調整後上一檔的基本養老金低於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上限的,按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的上限確定。
2、按繳費年限調整時,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6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按高齡特殊調整標准調整。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2015〕29號、贛府廳發〔2015〕37號、38號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不參加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其調整基本養老金標准按全省城鎮企業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後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執行,即每人每月186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36元、42元。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從基本養老金保險基金中支付。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征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數據中增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六、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號文件的原則執行。
七、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將調增後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Ⅲ 2015年軍隊離退休幹部增加多少離退休費
軍隊退休幹部工資標准: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生活待遇標准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幹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 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後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幹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二)退休費
1.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Ⅳ 企業軍轉幹部退休工資怎麼調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現已在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企業退休軍轉干補貼調整標准也要先界定對象。
補助標准
從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企業退休軍轉干補貼調整標准按照以上判定。
依據: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執行。
Ⅳ 江西省企業退休職工2015年漲工資怎樣調整
江西省人社廳、財政廳5月份印發《關於江西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這是江西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11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按照略高於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調整對象:我省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此次企退養老金調整一共分為四個部分
第1部分調整所有退休人員每月都有100元增加的「保底」(即部分定額調整部分)。
第2部分調整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根據本人定額調整後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同分成八檔。
1500元以下的(不含1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1500元至2000元(不含2000元)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000元至2500元(不含2500元)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5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每人每月增加55元
3000元至3500元(不含3500元)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5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000元至4500元(不含4500元)每人每月增加25元
4500元以上(含4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5元
第3部分調整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3元,繳費未滿15年按照15年計算,即最低增加45元,然後超過15年的,再按照每年3元進行增加,體現多繳多得。
第4部分調整在定額調整與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高齡人員傾斜調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月分別增加60元、70元。
發放時間確保6月15日前發放到位
省人社廳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養老金調整工作,確保調增的基本養老金在5月底前發放到位,最遲必須在6月1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
調整水平略高於全省去年人均基本養老金10%
調整方案前三個部分所有退休人員均可享受,調整水平按照略高於全省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
另外,選擇一次性繳費3.25萬元至1萬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70周歲的全額參加高齡傾斜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以及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在調整基本養老金同時,每人每月再適當加發生活補貼並隨同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所需資金從省級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專項資金中安排。
Ⅵ 部隊退休幹部的退休工資調整
部隊退休幹部的工資進行了下列調整:對於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其在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其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作為退休的生活費;在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其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在新中國成立後入伍的,則依法按其軍齡來發放等。
【法律依據】
《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幹部退休後,按下列標准發給生活費。
(一)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發給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入伍的,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滿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軍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軍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軍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軍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