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人退休年齡
一、工人退休年齡是什麼
1、工人退休年齡如下: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二、退休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戶口;
3、人事檔案;
4、登記照片一張。
❷ 工人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一、工人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1、工人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並在這類崗位工作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規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二、退休後公積金怎麼提取
1、申請人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通過後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蓋章;
2、單位或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及有關資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
3、審批通過後,單位或職工憑提取審批表及單位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錢轉入單位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❸ 工人退休年齡是多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並在這類崗位工作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規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❹ 職工多少歲可以退休
法律分析:工人退休年齡有以下幾種:1、男的滿60周歲,女的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2、工人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的年齡已滿55周歲、女的年齡已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3、男的年齡已滿50周歲,女的年齡已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4、因工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