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保繳納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去世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職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法律依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⑵ 沒有到退休年齡去世了社保怎麼辦
法律分析:未到退休年齡不幸去世,有兩種方式(一)養老繳納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二)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⑶ 鏈鍒伴浼戝勾榫勬諱骸錛岀ぞ淇濇庝箞鍔烇紵
娉曞緥鍒嗘瀽錛氭湭鍒伴浼戝勾榫勪笉騫稿幓涓栵紝鍏昏佺即璐圭殑涓浜洪儴鍒嗗強鍒╂伅鍙浠ュ叏棰濊繑榪橈紝鍙鐢辨硶瀹氱戶鎵誇漢緇ф壙銆傚傛灉鏄紺句繚浜旈櫓鎬誨叡緙寸撼12涓囧氱殑璇濓紝鐢寵烽閽卞彧鏈夊吇鑰佷繚闄╃殑涓浜洪儴鍒嗭紝灝辨槸鎴戜滑騫蟲椂緙寸撼鐨8%錛屽崟浣嶇殑20%緙寸撼閮ㄥ垎鏄涓嶉閽辯殑銆
娉曞緥渚濇嵁錛氥婁腑鍗庝漢姘戝叡鍜屽浗紺句細淇濋櫓娉曘 絎鍗佷竷鏉 鍙傚姞鍩烘湰鍏昏佷繚闄╃殑涓浜猴紝鍥犵棶鎴栬呴潪鍥犲伐姝諱骸鐨勶紝鍏墮仐灞炲彲浠ラ嗗彇涓ц懍琛ュ姪閲戝拰鎶氭仱閲戱紱鍦ㄦ湭杈懼埌娉曞畾閫浼戝勾榫勬椂鍥犵棶鎴栬呴潪鍥犲伐鑷存畫瀹屽叏涓уけ鍔沖姩鑳藉姏鐨勶紝鍙嬋綰充互棰嗗彇鐥呮畫媧ヨ創銆傛墍闇璧勯噾浠庡熀鏈鍏昏佷繚闄╁熀閲戣佽繑涓鏀浠樸
銆婁綇鎴垮叕縐閲戠$悊鏉′緥銆 絎浜屽嶮鍥涙潯 鑱屽伐鏈変緧閾呴ゥ涓嬪垪鎯呭艦涔嬩竴鐨勶紝鍙浠ユ彁鍙栬亴宸ヤ綇鎴垮叕縐閲戣處鎴峰唴鐨勫瓨鍌ㄤ綑棰濓細 錛堜竴錛夎喘涔般佸緩閫犮佺炕寤恆佸ぇ淇鑷浣忎綇鎴跨殑錛 錛堜簩錛夌諱紤銆侀浼戠殑錛 錛堜笁錛夊畬鍏ㄤ撫澶卞姵鍔ㄨ兘鍔涳紝騫朵笌鍗曚綅緇堟㈠姵鍔ㄥ叧緋葷殑錛 錛堝洓錛夊嚭澧冨畾灞呯殑錛 錛堜簲錛夊伩榪樿喘鎴胯捶嬈炬湰鎮鐨勶紱 錛堝叚錛夋埧縐熻秴鍑哄跺涵宸ヨ祫鏀跺叆鐨勮勫畾姣斾緥鐨勩
⑷ 社保未到退休年齡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社保參保人員未到退休年齡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繼承領取他社保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⑸ 沒到退休年齡人去世社保怎麼辦
沒到退休年齡人去世,死亡職工的個人賬戶余額加利息全部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或者受益人繼承。需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1、出具所在單位證明,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
2、提供「死亡證明」(由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
3、提供收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收款人必須是死者法定繼承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結婚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4、提供收款人銀行戶頭和帳號(農-行開戶的個人結算賬戶)。
退休死亡人員的親屬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局保險關系科領取《城鎮離退休人員死亡登記表》,進行申請。
職工因公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職工因工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視同工傷死亡的支付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的支付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死亡的支付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