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如何認定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是勞動關系。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正式離退休人員再受聘後與單位之間形成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但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已達退休年齡人員,該人員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人關系應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② 有個難題已達到退休年齡又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員工怎麼處理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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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女員工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公司沒有給買社保怎麼辭退
您好,第一,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和單位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沒有任何賠償,繳費不足15年的,由本人自己繳費,繳滿15年辦理退休,前提是,職工在職期間,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否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補足所欠社會保險。
第二,已經退休的職工,在單位上班,不能繳納任何保險,也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或者用工協議,解除合同,也沒有補償,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④ 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交社保會有退休金嗎
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版粵府[2006]96號)有關權規定,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標准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可以不申領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時止。
⑤ 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單位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單位還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繳納社會保險的意義何在?問題的關鍵是: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必須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單位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另簽勞動服務合同,工資報酬以應單獨計算,不能與退休金混為一談。
⑥ 關於退休年齡已到未交滿15年保險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律,離退休5年以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
⑦ 超過60歲的勞動者沒有保險怎麼辦
超過60歲的勞動者沒有保險怎麼辦?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此外《勞動法》還規定:國家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1、企業應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企業未依法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由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企業應按照法定時限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的,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企業補辦)。
三、養老保險可以選擇的繳費年限:在規定的繳費年限內正常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退休後就可以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了。四、醫療保險可以選擇的繳費年限:按最低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每個月可享受的待遇金額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或60%。按照最低繳費年限計算的醫療保險待遇的月標准為:職工本人工資的60%以下的部分為基礎繳費部分;職工本人工資的60%-300%之間的部分為個人賬戶支付部分;職工本人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為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職工本人工資以下有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的,按統籌地區規定計算支付年限。五、失業保險待遇:按照《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傾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8]24號)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具體見《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待遇標准按所在地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具體見《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試點城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3、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符合參保條件後,辦理參保手續。
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時,必須是在法定退休年齡內,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才可以辦理參保手續。如果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沒有辦理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那麼就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才能辦理參保手續。一般來說退休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都不能繼續工作了,因為他們已經沒有勞動能力,只能被安排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領取退休金了:如果您有工作收入,則可以按照最低標准為您繳納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時候;如果您沒有工作收入就不能領取養老金了?也不能!退休後不工作又不能領取養老金的話有哪些法律後果呢?
4、補繳應繳社會保險費。
養老保險可以通過補繳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的方式進行繳納,但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應繳社會保險費,如果補繳後仍不能繳納,則可以向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繳。那麼超過60歲的勞動者,沒有保險怎麼辦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時,勞動者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個人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等各項社會保障待遇。需要注意的是社會保障待遇項目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主要用於領取退休金方面的支出;醫療保險待遇項目中的一般項目不包含對個人醫療賬戶的余額給付;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給付時不執行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的政策規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對工傷津貼支付時不執行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規定等。對於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未參保人員而言,若沒有任何經濟收入,除了可以選擇在退休後進行繳費外,還可以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社會保險關系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等待遇。
5、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和相關費用為職工支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企業在職和退休人員基本情況,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職工或其近親屬關系密切的企業等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同時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國家對超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是為了保障廣大工人在特殊工作崗位上的人身安全。在我們生活中,也有一些像這位張師傅這樣的情況:他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自己從事保安工作的時候又患上了重大疾病,最後因病情惡化死於自己所承攬的某項工程中。
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以上內容是筆者的觀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由企業按月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的,由用人單位發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15年的,發給相當於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1倍至3倍的醫療保險待遇;但是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向其職工說明其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標准和辦法等事項;但不能以本人未達到退休年齡為由拒絕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其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責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按月代收滯納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無工作單位,不能領取養老金。用人單位應按月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