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師退休工資包括哪幾項
教師退休工資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綜合性補貼、過渡性養老金這四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是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本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教師退休金發放標準是根據當地上一年度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計算,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教師退休金的工資都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綜合性補貼和過渡性養老金。
教師退休金發放標准如下: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貳』 2022年湖南退休金計算公式
計算方法如下:
1、1998年1月1日實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准計發、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截至退休時本人繳費年限×1%。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在上述計算公式中,最為復雜的是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它的計算公式是、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指數。
在這里,平均工資批數最為復雜。文件的規定是、平均工資指數=a1/A1+a2/A2+a3/A3/n其中a1、a2、an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A1、A2An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為企業和職工按照規定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叄』 高校教師退休金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
1、基礎養老金:主要與本人整個參保期間的實際繳費水平、繳費年限,以及退休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如果是「中人」的話,除了上面的因素,還和本人2014年10月前的工作年限及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技術等級)、視同繳費指數等有關系。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