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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隊退休人員工資調整

發布時間:2024-05-29 01:12:41

Ⅰ 下鄉知青退休金補償新政策

下鄉知青補償政策如下:
1、知青下鄉期間視同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插隊和兵團一樣待遇。目前退休金不足每月4000元的,每月補600元;不足6000元的,每月補300元;不足8000元的,每月補100元;超過8000元的,每月補50元。
2、下鄉時間不足三年的,按上述檔次的百分之80補償;不足六年的,百分之百,超過六年不滿十年的,百分之120;十年以上的,各省市可以跟據本地區高旁謹的財政狀況,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0。
一、具體按下列辦法調整:
1、12-16年插隊工齡,享受等效當量工齡最多20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提戚基高醫保報銷比例20%,退休金按照當地標准上浮20%。
2、10-12年插隊工齡,享受等效當量工齡最多16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提高醫保報銷比例18%,退休金按照當地標准上浮18%。
3、8-10年享受等效當量工齡最多12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提高醫保報銷比例15%;退休金按照當地標准上浮15%。
4、6-8年插隊工齡,享受等效當量工齡最多10年,享受醫保優惠待遇提高醫保報銷比例12%,退休金按照當地標准上浮12%;5、4-6年插隊工齡。
二、知青退休工資補償新政策是:
1、凡在「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2、已安排工作的原下鄉插隊知識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計算工齡之後,對於他們與工齡有關的工資福利待遇的問題,過去的,不再找老帳;今後的,按新計算的工齡對待,與同工齡的職工一視同仁。
3、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開始前,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在工齡計算上可以仿照上述辦法處理。
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啟衡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員漲工資標准

退休人員漲工資的標准如下:
1、退休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退休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3、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8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Ⅲ 老知青退休工資補償

知青退休金補償方案

國家近幾年對於下鄉知青的後代以及退休後的待遇有所提升,關於知青退休的補償方案近期有上海新出知青子女回滬政策。由於過去國家的生產力水平比較低,沒有能力恰當地補償他們的貢獻與犧牲,現今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對於知青退休的補償方案也是不斷的更新,國家政策也是越來越好。

「家有知青的注意了,給老知青補償的方案終於定下。

一、插隊和兵團一樣待遇。

二、目前退休金不足每月4000元的,每月補600元;不足6000元的,每月補300元;不足8000元的,每月補100元;超過8000元的,每月補50元。

三、下鄉時間不足3年的,按上述檔次的80%補償;不足6年的,按上述檔次的100%補償,超過6年不滿10年的,按上述檔次的120%補償;10年以上的,按上述檔次的150%補償。

四、各省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財政狀況,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50%。養老金增加可靠消息,每人130元,工齡工資每年3元,再在12月工資的基礎上增加4%。

上山下鄉知青退休後的待遇,

在1966年--1977年間,城市中大批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這是當時的國策.

由此造成了這部分人員在最寶貴的年齡段,失去了學習的機會,錯過了能力儲備的黃金時期.目前大批񠍂'人員的下崗失業人員也正是這批人.即缺乏學歷,又沒有技能.是城市生活中最困難的群體.他們當中的許多人,在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還在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心中唯一的期盼就是快點到退休年齡,拿到養老金。然而,作為整個群體而言,無論是在崗的,還是下崗的,無論是已經退休的,還是未來要退休的,由於他們在崗時的工資微薄,到退休時,拿到的養老金也是最低的,永遠都是城市中收入的低層。

這些人「一出生就挨餓,一上學就停課,一畢業就下鄉,一回城就待業,一工作就欠薪,一減員就失業,」是共和國歷史上最倒霉的一批人。在「文革」後,由於無法解決從初一到高

三,六屆畢業生同時就業的問題,他們被迫下鄉。八十年代低工資收入為國家經濟恢復作出了貢獻,九十年代國家經濟轉型企業最困難的時候,工廠欠薪、下崗失業,為後來新世紀企業的騰飛作出了重大犧牲。

Ⅳ 下鄉知青退休後工資補貼待遇政策

法律分析: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做了重大調整。各級黨委和政府通過多種渠道和辦法,使絕大多數原下鄉插隊知識青年得到較為妥善的安排。但是,他們插隊勞動的時間是否計算工齡的問題長期沒有解決。經與各方面商量,一致認為「文革」期間下鄉的原插隊知識青年的工齡計算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遺留下來的,需要從實際出發,給予妥善解決。經請示國務院原則同意,現將具體意見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算起。返城後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齡。工齡的起算時間,可以由原插隊知識青年現在工作的縣團級以上單位(含縣團級單位),根據本人檔案中履歷表和其他有關材料填寫的下鄉日期審定;對個別有異議的,可經所在單位調查,報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鄉插隊知識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計算工齡之後,對於他們與工齡有關的工資福利待遇的問題,過去的,不再找老帳;今後的,按新計算的工齡對待,與同工齡的職工一視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開始前,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在工齡計算上可以仿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是一項比較復雜、細致的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上述原則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後組織實施。要從維護安定團結的大局出發,把各有關方面的工作做細做好,切勿草率從事。要按原則辦事,反對不正之風。

(五)此事內部掌握執行,不公開宣傳。

Ⅳ 由於種種原因導致晚回城的知青退休金普遍偏低,是否應提高呢

知青下鄉一般都是在1976年以前的,這些人現在大部分都已退休了,即使還有少數人沒有退休,也是即將退休了。他們下鄉的時間,是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在計算養老金時是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一起作為繳費年限來計算基礎養老金,也是可以作為繳費年限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從這方面來說,晚回城、早回城,其視同繳費年限也是一樣的,因為知青回城是從1973年左右至80年代初開始的,不管早回城,晚回城,都還沒有實行養老保險制度,還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產生。

一、知青下鄉的時間都是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

造成晚回城的知青退休金低的原因,不會是晚回城其下鄉時間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造成的。因為這些知青的下鄉時間都可以從檔案館的相關資料中查到,他們的下鄉時間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目前來看好象還不是問題。

二、有些知青回城後的工作年限可能就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了。

造成晚回城的知青退休金低的原因,可能是早回城的知青,都進入了國有企業工作,而那些晚回城的知青回城後進入的是小集體企業或街道企業,有的甚至是一時沒有正式工作、干個體戶了。先回城在國有企業工作的知青,他們的工作年限是算作視同繳費年限的。如果他們一直在國有企業工作,從下鄉開始到退休,他們都是可以算繳費年限的,他們的繳費年限往往就有40多年。因此退休金就會高。

那些晚回城未進國企工作的知青,雖然下鄉的時間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但在回城後到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是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這段時間大概有10多年之長。如果那些小集體企業晚一點參加養老保險的話,可能中間就會有將近20年的時間不算繳費年限了。那些干個體的人,當時可能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意識,有的地方可能也還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中間沒有參保的年限可能還會更長。

三、部分晚回城的知青可能存在養老金低的情況。

按照上面所說的情況,晚回城的一些知青可能其繳費年限會差20年左右。如果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後,他們沒有及時參保或進行補繳的話,差的繳費年限更多。就算及時參保了,也與進入國企工作的知青在繳費年限上有差距。如果差20年左右的繳費年限的話,與回城後進入國企工作的知青的40年繳費年限相比,他們就差了一半的繳費年限,在退休金上也差了一半了。

那些回城早進入國企的知青,他們一直在國企工作,工資會越來越高,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後,其繳費基數也高,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也高。而那些回城晚未能進入國企工作的知青,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後,其繳費基數一般是按最低檔次繳費的,繳費基數普遍較低,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就低。這方面他們也存在差距,從而造成了回城晚未進入國企工作的知青總體養老金偏低。

回城晚的部分知青養老金偏低的問題應該是存在的,但目前也是沒有相關的解決辦法的。這些人大部分人也已經退休,要解決他們養老金偏低的問題,只能寄希望在調整養老金時對他們有特殊的照顧辦法了。不過,我們說了不算,這需要相關部門統籌考慮需要照顧的各類群體,並綜合平衡後才能決定。照不照顧他們,需要由政策說了算。希望他們得到照顧,但沒有相關政策出台,他們的養老金還是要按現行政策執行的。

有了養老金,有總比沒有好,不要想太多了,順其自然吧。重要的是保養好身體,把領養老金的時間盡可能延長,多領一點養老金。

以上是個人的見解,如有不當之處,請交流糾正。

如果國家財力允許的話,我覺得按插隊的年限,可以適當的給予一定的補償,比如一年補多少二年補多少,插隊時間越長補的越多,畢竟那一代人是聽黨的話,為國家分憂解難的一代人,吃苦最多的一代人,沒吃過那些苦的人是理解不了的。

知青「上山下鄉」的年限均當作「視同繳費」年限。晚回城與早回城應該一樣一一早回城的:在農村的時間短,而參加工作的時間則長;晚回城的:工作時間短,而在鄉下的時間就長。總的年數[視同繳費十實際工齡(含實際繳費)]是相同的,但不知我的觀點對不對。請明白事理的朋友批評指正!

因該提高退休金。

應該補償弱勢群體,盡管我是事編退休老人依然同情老知青[祈禱][祈禱][祈禱]

現在國家強大了,本應該不忘那些在艱苦歲月的支青們,他們吃的苦,受的累,不是現代人可以想像的,那怕給他們再高的工資,我們都可以理解,再說他們一大把年紀了,還有幾天活頭,就算給他們高工資,也拿不上多長時間了,最後關頭,國家應該照顧他們,臨死前慰問,慰問他們苦難的心情吧。阿門!

當年的知青回城,是一個人,一個家族綜合能力的象徵,我們一塊下鄉的同學,高乾子弟下鄉幾個月走個過場就內招入伍走了,二年後又有二人當兵,一個人招工,多數人下鄉四年,少數人下鄉七年,最後一批下鄉時間長,分配的單位差,下鄉時間長的知青家庭都是普通職員,工人,小市民,無權無勢。

八十年代中期城市裡的小型國企,集體企業開始陸續的破產倒閉,當年回城晚的知青又成了下崗職工,下崗職工交養老金是按企業職工最低工資平均數交,退休金也是按當地的企業最低平均標准發。

需要補充一下,老知青有能力能夠自費買養老保險享受退休待遇還是不錯的,九十年代前下崗早的集體企業工人,大招工招的一批大齡知青,沒有趕上養老保險統籌,原企業早已倒閉,這些人早已淪為都市弱勢群體,晚年生活凄涼。

關於知青退休金問題,情況千差萬別,很難解釋清楚。

國家對知青下鄉期間計算工齡問題,基本還是公平的,早回與晚回的都按下鄉實際年限計算工齡。

全國大規模知青下鄉始於1968年,大約從1971起實行從下鄉知青中選撥招工回城,工作單位都由國家包分配,個人沒有選擇權利。到了1979年國家停止了對知青的招工,改由城市各企業自主安排,原則上知青都回到了父母所在的企業。許多企業都成立了勞動服務公司專門安排這些回城子女。這些人與原企業職工區別的是身份不同,普遍身份都是小集體職工。雖然都在一個工廠工作,各種待遇都存在著較大差異。這部分知青退休金都普遍偏低。

既然知青早晚回城下鄉工齡無區別,許多知青退休金普遍偏低的原因:知青回城去哪個單位個人沒有選擇權,只能聽天由命分哪算哪。分到不同的單位,也就決定了以後退休金的高低。

退休實際工齡減去下鄉期間視為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的繳費額各單位差別很大,有的企業繳費高,有的企業繳費低,還有不繳費的,這樣落在每個人頭上,形成的退休金就千差萬別了。

下鄉知青退休金普遍不高,這是事實,確實應該提高。但指望國家額外調整這些人的養老金,現在看來這個希望還是很渺茫。

當年正當風華正茂,正要大展宏圖的時候,全國近兩千萬知青為了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不得不放棄城市的生活上山下鄉,犧牲了自己寶貴的青春,有的甚至獻岀了年輕的生命。現在國家好了,他們大多卻都風燭殘年活不了幾年了,所以國家無論如何都應當對當年上山下鄉的所有知青(包括回鄉知青在內)進行適當的補償。一來這體現了國家的胸懷(國家現在完全有這個能力),二來這也是國家對這一大批知青表達的遲來的慰籍,盡管這樣的慰籍晚到了近半個世紀。

我是一位上山下鄉近八年的老知青,以上是我的心裡話。

Ⅵ 退休人員漲工資標准

企業退休工人漲工資標准:
退休人員漲工資的標準是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漲到每人每月70元,並且未來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建立基礎養老金水平合理調整機制。
企業退休工人漲工資標准又分為
1、按繳費年限補發養老金
2、按絕對額補發養老金
一、具體漲工資標准如下:
1、按繳費年限補發養老金: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5元/月的養老金;繳費不滿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繳費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2、按絕對額補發養老金:月養老金低於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於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於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企業退休工人漲工資的相關規定:
1、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沖大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2、在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胡判裂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4、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5、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褲閉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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