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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休人員失蹤後其工資發放

發布時間:2024-05-18 17:38:03

㈠ 退休幹部失蹤後沒有死亡證明還有退休工資

退休人抄員失蹤,是可以領取襲退休費的,但是現在每年都要核實參保人的領取資格,也就是驗證是不是還生存,由於失蹤造成不能參加驗證,就會被停發退休金,直到參加驗證為止,如果超過四年,依然沒有找到,近親屬可以向法院宣告死亡,按照死亡待遇處理。

㈡ 企業退休人員失蹤兩年後退休金還有嗎

失蹤6個月內退休金照發,第七個月起停發。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回不明答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職工重新出現或者確知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恢復基本養老金發放,並補發停發期間待遇,補調應當調整的基本養老金,但近親屬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死亡待遇。

㈢ 失蹤退休人員有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長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患二、三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進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休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㈣ 老人退休了但是走丟了退休金還能再領到嗎

屬於下落不明人員復。需要向公安制機關報案和向社保備案,按照當地的社保政策辦理,有的地方規定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6-12個月。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土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 6 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 6 個月的,從第 7 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需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發給其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
下落不明人員失蹤超過2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撫恤金。

㈤ 對於退休教師失蹤,工資待遇如何處理有沒有相關規定

有點,6個月後,社保停發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林某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林某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本案中,社保局停發林某退休金的做法是適當的。只是今後,如果林某重新出現,就應該為其依法補發待遇。

(2)對類似情況的處理意見。涉及的是退休人員失蹤以後,退休金如何處理的問題。按照規定,退休人員失蹤6個月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㈥ 退休工人失蹤 他的工資是否馬上就不發了 如果要發 發好久

退休工人失蹤,他的退休金不能馬上停發。因為退休工人每年都要年審,如果他不去年審,社保局會停發他的退休金。供你參考。

㈦ 行政單位退休職工失蹤幾年停發退體工資

按照國家規定,失蹤2年以上按死亡處理,也就是說失蹤2年,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包括退休工資!

㈧ 退休工人失蹤後退休金停發,如果一直不回來,向法院申請人員失蹤後,法院宣布其死亡這期間退休金會補發嗎

如果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了,期間的退休金應予補發。如果宣告死亡回後不再出現的,不予補發。
《關答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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