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從1997年退休,武漢鐵路局,現在每個月能拿多少錢的工資
鐵路系統的養老保險已經實現社會統籌,在職員工參加屬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其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公式計算。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人員,不再計發調節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以上第一、二條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l--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詳見附件3)。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40歲以下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70歲以上的,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a--退休時上年度當地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別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月繳費基數(不含未繳費月數);a1、a2、a3……an分別為繳費對應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實際繳費月數(不含未繳費月數)。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繳費指數不能超過2,1998年1月及其以後繳費指數不能超過3。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之和。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實際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n--計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其相應各年度的計算比例依次為:90%、70%、50%、30%、10%。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㈡ 交通運輸局財務科上班的事業編退休金多少
業編工資4500退休金為731.15元。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等。
交通局50歲退休金按照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乘繳費年限乘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 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乘繳費年限乘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目前來看,我國退休的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或者是50歲,如果到50歲正常退休的話,就可以按照規定領取養老金,如果50歲算提前退休,那麼有可能會影響養老金的數額,需要注意的是,辦理提前退休時有一定的條件的,需要滿足條件才可以辦理,否則是不能提前退休的。
㈣ 97年北京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應該是20個月基本工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㈤ 我97年退休工工資400元相當於現在多少錢
當時的物價水平大約是現在的二分之一,但是這二十年的平均工資大約增加了十倍以上,所以看來是有三千元左右
㈥ 97年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工資
1997年7月1日起,對1997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准留在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
從1997年10月1日起,對1997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虧槐升、退休、退職手續明轎和已達銷老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