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社保轉移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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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社保並非全國聯網以及國家社保的管理所規定的.
是這樣的,如果說屬於統籌區域內,是可以自由轉移並開始續交,否則在非統籌區域,就需要重新參保才可以.
轉移手續是需要在轉入地社保局申請開具<調出證明或函>,然後憑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本本材料在調出社保局申請即可.
是這樣的,醫療保險並不支持異地轉移,且只能在購買地消費使用和享受報銷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種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統籌區域內可以隨便辦理轉移關系,而在非統籌區域,轉移社保中,只能轉移養老保險,且只能往戶口所在地社保局轉入,因此,如果說你的戶口是當地,是可以辦理轉移的.
對於跨省市轉移,其手續需要分別向兩地社保局提出申請,且只能轉移個人帳戶部分,不能將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備.
公積金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兩年後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退.
② 我是退休人員,如何醫保異地轉移
已經辦理好退休手續的人員,是可以把本人的醫保轉移到自己戶籍常住地的。
一、哪些人需要醫保異地報銷備案:
1、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指退休後在異地定居並且戶籍遷入定居地的人員;
2、地長期居住人員:指在異地居住生活且在當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的人員;
3、常駐異地工作人員:指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職人員;
4、異地轉診人員:因病情需要經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需轉外地醫療機構診治的人員。
其中,前三類人員統稱為「異地居住人員」。
二、醫保轉移到異地需要的手續具體如下:
1、攜帶證明材料,去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出具參保憑證: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2、向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社保關系轉移申請。在就職後,由新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社保關系並辦理繳費。申請時需出具原來的參保憑證,並填寫轉續申請表;
3、新社保工作機構進行審核。由新社保工作機構審核轉續申請表是否符合轉續條件。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③ 退休以後醫保可以跨省轉移嗎
正式退休後醫療保險不可以轉移。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屬於跨省流動就業的人員才能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已退休人員無法轉移,醫療保險也是如此。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果退休後長期在異地居住,可提供異地的銀行賬號,向領取養老金社保機構申請每月將養老金劃入異地開戶的銀行賬號。只要退休了領取養老金了,無論戶口在何地,退休養老關系,包含醫保,不允許轉移,也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接受你。只有還在原退休地領取養老金及醫療報銷。退休之後,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不能辦理轉移,不論你身在何處,都需要回到原來的參保地就醫報銷,異地不能就醫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④ 退休後社保可以轉移到戶口所在地
社保關系可以由當事人在遷入地的社保管理機構辦扒兄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以轉回戶口所在地。辦理社保轉移手續所需要的資料包括: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參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離職證明、戶籍遷出證明或者工作調函等。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搜此嫌,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世手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