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一名退體教師,現在每月由社保局發的退休金是不是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發的退休金就是社保局發國家基本養老金。
B. 教師領的是退休金還是養老金
事業單位退休,領取的是退休費;企業退休,領取的是養老金。所謂工資,針對的是在職人員。目前,關於事業單位的退休政策沒有任何變化,包括教師,無論是2013年之前退休的,還是2013年以後退休的,目前的規定,還是領取的是退休費。
一、教師退休金和養老金的區別是什麼?
1、教師退休金也稱教師養老金,與一般的社保退休金不能同時領取,而且不管是教師還是別的職位的工作人員,退休之後都只能領取一份養老金,並且退休之前也無法同時繳納兩份社保。退休金和養老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且發放資金的主體也不一樣,退休金是由單位或個體提供的,而養老金是國家提供的。
2、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3、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C. 教師領的是退休金還是養老金
【法律分析】:退休費目前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生活費,養老金就是企業退休人員由社保局發放的生活費,其最大的區別還是繳費方式。退休金:不需要繳費,但必須是在編人員。養老保險:每個月都要繳納的社保就有一部分是養老保險,一般由參保人員的單位代扣代繳,一部分交給國家,一部分存入個人賬戶,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往往遵循統一的繳費准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D. 教師領的是退休金還是養老金
教師領的是退休金。退休金一般指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在國家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之前,不論是機關工作人員還是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都叫退休金,企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之後,退休的人員,改稱為養老金,現在國家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也實行了繳納養老保險制度,退休之後,也稱為養老金,不再稱為退休金,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剛剛實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很多工作還要繼續配套實施,因此,暫時還只能叫退休金。
不論是退休金還是養老金,只是叫法不同,沒有根本的區別,都是一樣的,所以,你退休之後,不論是養老金,還是退休金,都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