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隊野外工作工人多大年齡退休
地質隊野外作業的工人,屬於屬於特殊工種,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歲。女年滿45歲;不屬於特殊工種的,按普通職工退休年齡退休。
地質隊野外作業人員,屬於下列范圍之一的,屬於特殊工種:
1、人力搬運工;
2、經常直接從事放射性礦物的勘探、化驗人員和地質采樣、加工試驗人員;
3、地質鑽探工、碎樣工、物探工、化探工、刻槽取樣工、槽井探工、碎樣工;
4、鑽探設備安裝工;
5、野外測繪工;
6、野外司機。
勞動部
《復地質部關於報請審批地質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種名稱的函》
[62]中勞護宇第134號
地質部:
8月7日(62)地人字第211號來文收悉。我部同意下列工種按「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中第二條第(二)項辦理:
(1)從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的人力搬運工;
(2)從事井下工作的風鑽工、支柱工、爆破工、管道工、坑內運輸工和手掘鑽(井)探工;
(3)經常直接從事放射性礦物的勘探、化驗人員和地質采樣、加工試驗人員。
此外,關於鑽工、安裝工和直接從事放射性礦物的普查人員不宜列入特別繁重體力勞動與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同意將地質鑽探工、鑽探設備安裝工列為提前退休工種的復函》
〔80〕勞總護宇50號
地質部:
你部1979年8月21日地勞〔1979〕764號來文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部將地質鑽探工、鑽探設備安裝工列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作業的工種,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的規定辦理退休。請你們注意總結經驗。
地質礦產部
《關於將地質、測量工等列為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
地發〔1986〕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中心),各有關直屬單位,水文司、石油局、物探局:
根據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5〕6號《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和省局提出的提前退休工種的意見,部同意地質工、測量工、地質鑽探工、鑽探設備安裝工列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碎樣工列為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從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可以按照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的規定辦理退休。
對於不屬於我部工作特有的勞動條件又和其他部門基本相同的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的規定執行。
國家地震局
《關於野外鑽探工人測量工人列為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
〔86〕震發人字第3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直屬各單位:
根據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5〕6號《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以及地震野外工作的實際情況,經研究認為,野外鑽探工人和野外測量工人,常年在野外流動作業,風餐露宿,勞動條件十分艱苦,鑽探工人開鑽後一般都需24小時倒班連續作業,端移鑽桿重量達80公斤以上;野外測量工人肩背沉重的儀器、標材翻山越嶺,單測程一般都在15公里以上,作業時間經常連續十幾個小時,體力消耗很大。為此,決定將以上兩工種列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凡從事野外鑽探工人工作和野外測量工人工作,累計滿10年者,可以按照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規定辦理退休。
國家測繪局
《關於將野外測繪工人列為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
國測發〔1986〕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局(處):
根據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5〕6號「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和省局、野外測繪隊的要求和意見,經局研究認為:野外測繪工人的勞動條件十分艱苦,常年在深山曠野、戈壁沙漠及沼澤地區流動作業,風餐露宿無定處。終日肩背儀器、標材爬山越嶺負重大,作業時間經常連續10小時以上,體力消耗很大,為此,決定將野外測繪工人列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凡從事野外測繪工人工作累計滿10年者可按照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的規定辦理退休(即: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對不屬於測繪部門野外特有的勞動條件,又與其他部門基本相同的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以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的規定執行。
地質礦產部
《關於將野外隊汽車司機等列為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
地發〔1987〕4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根據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5〕6號《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精神,部決定將野外隊汽車司機、拖拉機司機、水泵工、柴油機工、機修工、動力工、材料工、庫工、炊事員列為提前退休工種。凡從事上述工種工作累計滿10年的,可以按照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的規定辦理退休。
對於不屬於地質工作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但又和其他部門基本相同的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提前退休問題,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