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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的有工傷保險

發布時間:2024-03-27 17:02:23

㈠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法律主觀:

關於超過退休年齡工傷認定解答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漏老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附:山東高院意見山東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於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附:江蘇高院的兩種返迅升不同意見江蘇高院審委會多數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本案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理由如下:1.應當認定當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工傷保障的本意是保護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鑒於我國目前工傷保障范圍在逐步擴大,職工退休年齡有延長的呼聲,且農民工進城務工有老齡化的趨勢,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務工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認昌嘩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2.與民事賠償方式相比,工傷保障更有利於維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求申請人走民事賠償途徑,採用的是過錯責任,保障范圍相對較窄,且申請人舉證相當困難,這不利於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工傷認定採用的是原因責任,在保障范圍、舉證責任等方面更有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保護因工遭受傷害的勞動者,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勞動保護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將其納入保障范圍。3.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受理條件。受傷職工除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外,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與其他職工並無任何差異,僅僅一句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予工傷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從平等保護角度看,也應當認定符合申請條件。江蘇高院審委會少數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本案不應進行工傷認定。理由如下:1.因為當事人與用工單位沒有書面勞務合同工;2.超過法定年齡的農民工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如果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認定工傷,則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應當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救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㈡ 超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
拓展資料: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㈢ 工傷員工已超過退休年齡怎麼賠償

工傷員工已超過退休年齡的賠償情況如下:
1、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超過退休年明鎮齡仍然在用人單位就業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或者侵權責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在保險范圍內的勞動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遭受意外傷害,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經濟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對因工傷死亡的,對其遺屬提供遺屬撫恤等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鄭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激叢粗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㈣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對人身的侵害,為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的待遇是什麼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葯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准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

60歲以上可以買工傷保險嗎

60歲以上的老人,不能買工傷保險。具體內容如下:
1、60歲以上老人已經到退休年齡了,不屬於勞動關系,不能入工傷保險;
2、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宴灶,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晌悔扮的人,不能購買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可理賠費用:
1、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2、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3、康復費、護理費、後續前亂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㈥ 已經超過60歲的人能交工傷保險嗎

年齡已經超過60歲,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部門也不會受理,工傷保險是調整在職職工的,年齡超過60歲的,已經是退休的年齡,所以,你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進行索賠。超過60歲已經屬於法定退休年齡了,是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分析
在用人單位工作而受到身體傷害是可以作為工傷索取賠償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以後就不受到勞動關系保護,也就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在司法實踐中,超出基祥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是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所以工傷的,但是可以通過起訴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搏遲搏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旦洞)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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