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工資發放是當月還是上個月的
法律分析:
是的。我們所領取到養老金的待遇實際上是上個月的,他就跟我們參加工作是一樣的道理,比如說你去一家新的工作單位來參加工作,是不是第1次領取到自己工資待遇的時間相對是比較慢的,比如說是在兩個月以後甚至三個月以後,這就是因為當月的工資它並不會在當月發放,而是到次月才能夠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_參加基本養老旁差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磨族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瞎啟弊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Ⅱ 退休當月工資發放整月的嗎
退休人員退休當月還有月工資,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才終止勞動合同,而退休金是從符合退休條件的第二個月開始領取,所以當月還有工資。
勞動合同終止並不是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那一天為依據,也就是說,假設你4月10日滿60歲,無論在4月10日-30日仿慶豎任一天辦理退休手續,都是從5月1日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這之前的退休當月工資,可按實際工作天數結算,也可雙方協商,在做滿當月後發整月工資
退休時間是從到達年齡的當月算起,退休到齡當差梁月即已經視為退休,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備大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Ⅲ 退休金是發當月的還是發上個月的
法律分析:退休金的發放都是發的當月的,不存在壓月發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Ⅳ 退休金是當月發放還是次月發放
退休金是次月發放。
在辦理完退休手續後,第二個月起才會開始正常發放退休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艦艇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聲。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