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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年齡後認定工傷

發布時間:2024-03-16 11:24:59

A. 超過退休年齡能否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不能。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主要理由如下: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規》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 達到退休年齡的人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法律分析:不可以,申請工傷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若已退休則不存在勞動關系了,所以退休年齡的人不可以申請工傷。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C. 過了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認定工傷么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了。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旦余虛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模燃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
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毀銀費,其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D.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對人身的侵害,為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的待遇是什麼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葯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准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

E.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受工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分析:1、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目前無法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待遇2、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3、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F. 退休了工傷還能賠嗎

達到退休年齡,工傷就不可以賠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因此只能通過侵權責任來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退休工人出工傷事故是需要賠償的。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退休工人出現工傷事故,招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賠償。如果招用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予以賠償。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並不是勞動關系,因為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如該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 「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返聘時,退休人員應與單位簽一份就業協議或短期聘用合同,把必要的情況約定好。比如享受不了工傷待遇,就讓單位買一份意外保險,可以避免很多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G.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傷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分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為農民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答復》的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二、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體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三、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用人單位以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第四、如果該受傷的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體金的,其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按照勞務關系進行處理,那麼其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則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H.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認定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了。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過失原則。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應對此負責的人無論是誰,即便是勞動者的過錯,只要符合相關規定的有關工傷認定的條件,勞動者就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不需要承擔繁重的民事舉證責任。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I. 退休了上班摔傷算工傷嗎

不算,按人身損害賠償。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享受基本養帆簡老保險待遇,雙方就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一、滿60歲工傷怎麼賠償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態則褲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二、農民工傷亡後已超齡可以被認定工傷嗎
1、不能認定為工傷。
2、農民工因工造成死亡,但農民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屬於勞動者,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但農民工可以主張人身傷害賠償,由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工傷賠償區別
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應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在日常生活中,對單位與員工而言,究竟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其實並無區別,都是員工提供勞動,單位發放工資。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工傷),區別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就有特殊的意義。
(一)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查閱大量案例發現,絕大多數民法院認為,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只有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才能依法進行實體審查並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被侵害主體也就不能獲取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從而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當支付。聘請退休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退休員工發生工盯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勞務關系下發生工傷,企業要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該標准重於工傷賠償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如前所述,勞務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企業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與工傷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企業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責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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