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和單位交社保的退休差別
法律分析:一、繳納險種不同
用人單位交的社保,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交社保,只能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二、繳費基數不同
用人單位繳納社保,是按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來計算的,最高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社會平均工資的60%;
個人繳納社保,繳費基數有高、中、低三個檔次,分布在社會平均工資60%到300%之間。
三、繳納費用不同
用人單位繳社保時,養老保險的繳費總額為28%,單位承擔20%,個人只需要承擔個人繳費工資的8%;醫療保險方面,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
如果是自己交社保,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當地社平工資,繳費比例是20%,其中12%計入統籌賬戶,8%進入個人賬戶;醫療保險繳費是8%,沒有個人賬戶,全部計入統籌賬戶。
總的來說,單位的繳費水平是比個人繳費水平高的。對於個人來說,自己交社保沒有單位交社保劃算。
四、享受待遇不同
單位繳社保,自己能享受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而個人交社保,這三塊都是沒有的,無法享受這些保險帶來的福利。比如失業金、90多天的產假、生育津貼和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2. 個人和單位交社保的退休差別
法律分析:
社保單位交與個人交到拿退休金時沒有區別。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與社保單位交還是個人交無關。只是個人交的話,費用全部自己支付,自己出的錢就會多一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個人交社保與單位交社保退休後有何區別擴展閱讀: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3. 個人和單位交社保的退休差別
法律分析:
單位交社保和個人交社保退休金是有區別的,具體如下:通過公司繳納社保,累計繳滿十五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不夠15年,可以繼續繳費,滿15年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個人繳納是按年繳費的,沒有強制性要求,屬於自願參保。除個人繳費外,政府也會給予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不管是職工養老還是居民養老,永遠都是繳費基數越高,繳費時間越長,退休後領到的養老金就越多。個人繳納的比例低,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也會低一些。個人繳納社保政策規定如下: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醫療保險方面,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在辦理結束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已辦理的養老保險手續,以及相關證件,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5年,醫療保險最少需要交納25年。並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申請辦理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優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