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保繳費基數和退休工資有什麼關系
法律分析:社保基數和職工退休工資是有關聯的。因為社保繳費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工資就會越多。退休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的。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而社保繳費基數越高,個人繳納的費用就會越多,到了退休時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自然也就會越多,所以退休工資也自然會更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⑵ 社保的繳費基數和退休工資有什麼關系
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越長,退休金領取的就會越多。養老金能領取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養老金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肢沖灶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判旦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歷扮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⑶ 社保和退休工資的關系
法律分析:社保基數和職工退休工資是有關聯的。因為社保繳費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工資就會越多。退休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