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後返聘工資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雖然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其工資的性質是勞務報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② 退休人員返聘個稅怎麼申報
退休人員返聘個稅怎麼申報
根據《世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招聘的退休員工,若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其取得的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若不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
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條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注意,這里的"社保"在2011年被刪除)、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選擇使用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進行個人所得稅稅申報時,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里,將退休返聘人員選為"正常""雇員",即可使用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申報.
延長退休專家的工資補貼的個稅處理
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工資免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搜游沖征個人所得稅.
上文對退休返聘人員、延長退休專家的工資補貼個稅如何處理問題作了詳細解讀,想必大家對於退休人員返聘個稅怎麼申報的問題已經清楚了.新個稅法下相關條款變化比較大,實務中關於退休人員的工資、補助、補貼等的個稅處理可能更加復雜,需要考慮的細節會更多,如果大家對這類問磨擾題有疑惑的話,可以點擊問答向我們咨詢哦~
③ 工作人員退休後再參加工作的需要上繳個稅嗎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3] 。
(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對於退休勞動者而言,其本人或死亡退休勞動者的繼承人索賠的范圍不僅要圍繞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本身,還應綜合考慮退休勞動者的所有相關情況從而得出更為全面的賠償項目和賠償要求,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如下: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此在退休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已經為其依法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退休勞動者發生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有權從社保機構獲得相應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金額由各地社保部門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退休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在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退休勞動者無法獲得上述費用。但是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發生了該種情況,退休勞動者的遺屬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用人單位要求養老金損失、喪葬補助和撫恤金以及退休後的醫療費損失。
退休人員再任職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關於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其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相關規定,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④ 退休工資加再聘用收入超過3500元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退休工資加再聘用收入超過3500元要交個人所得稅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其餘的個人收入如返聘的勞務報酬、各種補貼、獎金等均應納稅。
(4)退休返聘工資如問扣稅擴展閱讀:
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如下,明細查看個稅專項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
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葯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⑤ 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要交個稅嗎有社保嗎
在日常工作中,深梁州空網發腔櫻現,有不少人達到退休年齡之後,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但退休返聘人員和正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有一些差異,最近就有粉絲來問,退休返聘人員為什麼不能簽勞動合同?還對工資的發放、社保的繳納等問題產生了疑惑。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解決一下這些問題。
一、退休返聘人員的合同
退休返聘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終止。這是勞動法規定的,這一點上不存在爭議。也正因如此,一般情況下,退休返聘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不過實踐中發現,有些用人單位存在這樣的現象:部分員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用人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仍繼續用工,按勞動關系處理。
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因地區而異,建議以當地勞動局的說法為准。
另外,大家可以看看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二、退休返聘人員的個稅
既然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麼下一個問題就來了:給退休返聘人員發的工資,應該如何繳納個稅呢?
退休返聘人員取得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補貼不包括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取得再任職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註:放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相關扣除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
根據前文所述,企業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因此,企業不需要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繳滿法定年限,返聘人員要自己繳納至法定年限。
再多說兩句,假如本單位存在滿足退休條件,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單位的社保經辦人要及時辦理社保減員。
另外,橡圓蔽如果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或醫保繳費年限不足,需要延長繳費的員工,社保經辦人除了要辦理社保減員外,還要提醒員工以以個人名義,向當地社保管理部門申請繼續參保繳納職工養老保險或職工醫療保險,以免影響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醫保保險。
此外,還有很多會計朋友會關注退休返聘人員的病假、年假等工資問題。
關於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准,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務合同上明確,並按照合同約定標准來執行。
退休返聘人員無法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因此,單位可以與退休返聘人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相關帶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