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7年退休工資規定
當前,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回金構成:
1、基礎答養老金 = 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計算。以四川省為例: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貳』 北京2017 年退休人員工資調整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35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養老金在3573元及以上,低於50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養老金在5073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於下一檔調整後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確定(具體標准見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770元/月的,補足到3770元/月。
六、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770元/月的,補足到3770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七、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770元/月的,補足到3770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6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2)2017年退休金改革方案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考資料: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養老金
『叄』 2017年養老金上調有方案嗎
交養老金參保所需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兩張(驗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張;城鎮版居民戶口本權原件;《檔案委託管理卡》。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比例及金額:
(1)繳費基數:個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2)繳納比例:按照當年相關規定執行
(3)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納比例×12四、
繳費方式及時限:
持《檔案委託管理卡》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以現金方式繳納。參保人員應一次性繳納全年養老保險金,並於每年6月20日前辦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遲不得超過12月20日。繳費時間是當年基數出來後每月1—20日。
『肆』 2017年山東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2017年山東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1%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1.7元確定月增加額。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
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養老金累計標准,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分別補齊累計標准差額。其中,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4)2017年退休金改革方案擴展閱讀: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方案從2017年1月1日起,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都按照該調整方案實施。
參考資料: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山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伍』 湖北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
湖北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
湖北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湖北省有500多萬退休人員符合本次調整范圍,調整到位後人均基本養老金增加5.5%。
一是定額調整。按退休、退職時間點劃分三檔,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5元、45元、35元。
二是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
三是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在湖北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利川、建始、巴東、宣恩、咸豐、來鳳、鶴峰,十堰市的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竹溪,宜昌市的興山、秭歸、長陽、五峰,神農架林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對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同時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6%。
(三)適當傾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調整對象,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尚未納入經辦的,由原單位墊付,實際經辦後結算)。
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要按照統一部署,及時調度落實資金,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規定。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加快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落地、加強保費征繳、調度落實資金、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陸』 2017年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怎樣算
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制定了對於事業單位的退休工資的計算方法。
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
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017新的退休年齡和退休工資規定詳情如下:
首先,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應當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其次,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6)2017年退休金改革方案擴展閱讀
養老金異地取現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7日發布消息稱,從2014年8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個人基本養老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部分免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而前2筆中每筆超過2500元的部分,以及第3筆之後的金額可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
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印發的《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從2014年8月1日起實施。通知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免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行簽約開立的個人基本養老金(含退休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異地(含本行櫃台和ATM)取現手續費。」
2014年8月1日實施時,仍通過銀行專用存摺、借記卡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在存摺上和卡對賬單上進行養老金標識。人社部等要求,個人基本養老金賬戶變更時,各地要同步做好免收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的切換工作。
參考資料
網路--養老金
『柒』 2017退休人員漲工資新政策
2017年退休人員提高工資的新政策.自2017年開始以來,我國對養老金、最低工資標准等多方面的政策進行了調整,退休人員的工資狀況有什麼變動和調整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2017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16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整體調整水平是根據2016年退休人員每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
三、調整方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應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調整辦法大致統一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應體現公平原則的掛鉤調整應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領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數(或工作年數)、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的高齡退休人員、艱苦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可以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的平均水平.要合理確定定額度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三部分的比重,加強調整方法的激勵性導向.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參加機構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機構事業單位基本養逗喚帶老保險基金支付.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鏈鉛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北京中央國家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收、完善省級統一、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很多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繫到各種退休人員的身邊利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精準解讀政策,精準引導輿情,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各地區應按照國務院統籌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進行周密安排,2017年5月31日前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各地區嚴格按照兩項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落實各項調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的地區,批評問責,相應減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北京中央國家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4月13日
【名詞解釋】
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一基金支付,基礎養老金月山蘆基準以我市上年度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投保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平均為基礎,每年支付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加者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納年數×1%
(2)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准根據本人賬戶存儲額計算月數.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月基準是個人賬戶的儲蓄額除以發行月數.根據員工退休時城退休時城市人口的平均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決定.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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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2017辦退休教師工資按哪年標準定新政策
2017教師退休工資新標准
2016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
1、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
2、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用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1、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三、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1、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四、
1、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2、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教師退休工資計算方法最新:
退休工資=工資*(工齡/法定工齡)*((75-法定退休年齡)/(75-退休年齡))
總退休工資=退休工資*12*(75-退休年齡)
註:75是指75歲。30年教齡教師的退休待遇為檔案工資的100%。
(8)2017年退休金改革方案擴展閱讀
教師退休工資新規定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月薪4000元繳費10年退休後領770元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30年教齡教師的退休待遇為檔案工資的10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3、為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管理過程中教師待遇問題,進一步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現將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管理過程中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玖』 事業單位退休金新政策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30%;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比例計發:
1.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計發,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規定數額的護理費;
2.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計發。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榮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職工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高級專家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至15%。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市(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科技成果獎中的四等以上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對其他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經市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
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和市其他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可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合並計算後,實際計發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退休費。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同樣的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去世的,其安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同級在職人員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