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市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北京市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1月5日,市民政局發布《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本市要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統一登記制度,將實施非京籍養老服務人才積分落實優待政策,大學畢業生從事養老護理工作還將獲得入職補貼。
如今老年人越來越多,養老服務需求越來越多樣化,但養老從業人員卻面臨“斷層”。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養老從業人員目前呈現“三低三高”特徵,即社會地位低、流動性高,收入待遇低、勞動強度高,學歷水平低、平均年齡高。為此,本市迫切需要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職級晉升、登記注冊、教育培訓、薪酬待遇、激勵評價等機制制度。
《意見》提出,在養老服務人員權益和保障方面,本市將每年為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提供免費體檢機會,穩步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薪酬水平,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度本市服務行業的平均工資水平。建立大學生入職補貼制度,對於普通高等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和職業院校的應屆畢業生和畢業一年以內的往屆畢業生,凡進入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一次性入職補貼並分年發放。對於非京籍養老服務人才,將實施積分落實優待政策,年老後優先入住養老機構。獲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建立“國家技能大師工作室”或“北京市首席技師工作室”。
在建設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體系方面,本市將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實行全市統一登記管理,全面如實記錄從業經歷、從業年限、服務對象評價、參加培訓經歷、投訴處罰等情況,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作為今後評職、晉級、提薪、轉崗的重要依據。
各區民政局、教育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現將《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年12月26日
京民福發〔2016〕527號
為及時、科學、綜合應對人口老齡化,全面提升養老服務人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推動本市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教育部、民政部等九部門《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的意見》(教職成〔2014〕5號)以及《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3〕32號)精神,現就加強本市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本市老齡人口發展迅猛,失能失智老人、空巢老人、高齡老人不斷增多,專業化、個性化養老服務需求日趨增加,養老服務面臨勞動力“斷層”和需求“壕溝”之間的巨大差異。與此同時,養老從業人員呈現社會地位低、流動性高,收入待遇低、勞動強度高,學歷水平低、平均年齡高等“三低三高”特徵,與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發展要求不相適應,與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不相適應。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對於緩解我市養老服務人才短缺、提高養老管理服務水平、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有必要按照“政府引導、分類培養、互通互認、規范管理”的思路,以推進養老服務人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為目標,進一步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吸引培養、職級晉升、登記注冊、教育培訓、薪酬待遇、激勵評價等機制制度,努力打造一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尊老敬業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為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奠定堅實人才基礎。
二、打造梯次分明、結構合理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
(一)大力培養養老護理人才隊伍。採取吸引與培養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機構養老護理員、失智老人照護員、居家養老護理員隊伍建設,提升養老護理人才職業技能和照護能力,為老年人提供日常健康監測、基礎護理、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精神慰藉等養老服務。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在職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引導養老護理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鼓勵在行業內開展形式多樣的養老護理技能大賽,不斷提升從業人員技能素質。支持養老護理知識技能進家庭、進社區活動,為失能老人家庭護理人員開展照護知識和技能培訓,逐步將失能老人子女親屬吸納到養老護理人才隊伍。
(二)大力培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資源,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營養調配、心理咨詢、技術培訓、能力評估、服務規劃等養老專業人才。鼓勵各類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科學設置專業技術崗位,重點培養和吸引醫師、護師、社會工作師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通過專業培養、人才吸引等多種途徑,儲備一批素質優良、業務精湛的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才。
(三)大力培養養老管理人才隊伍。加強對養老機構院長、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負責人、養老企業負責人、社會組織負責人等領軍人才的養老服務理論和實操培訓,培養熟知養老行業法律法規、熟悉養老機構管理模式、了解養老運營業務流程、懂得養老服務質量控制的領軍人物,建立養老服務領軍人才儲備庫。實施養老管理人才備案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養老服務、市場營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會、研討會,打造一支高素質、懂養老、善運營的養老管理人才隊伍。
三、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職業體系
(一)擴大來源渠道。在穩定現有養老服務人員隊伍的基礎上,本著“為我所用,不求所有”原則,擴大養老服務人才來源渠道,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才轉崗養老行業,鼓勵家政服務人員、醫院護工和本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養老服務,鼓勵養老服務、養老護理、醫療護理等相關專業高校畢業生到養老行業就業,鼓勵退休醫務工作者、低齡老年人參與提供為老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區和有實力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制定人才吸引計劃,積極吸引外省市、國(境)外優秀人才,充實養老服務人才隊伍。
(二)完善職業發展體系。開展養老護理職業發展體系改革試點,打通養老服務人才晉級渠道。加強崗位管理,科學設置養老護理、專業技術、管理等崗位,細化崗位責任,通過開展多崗位鍛煉培養高級復合型養老服務人才。支持行業協會、養老機構開展養老護理員技能等級評價工作,完善養老護理員職業發展體系。
(三)建立登記制度。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實行全市統一登記管理,全面如實記錄從業經歷、從業年限、服務對象評價、參加培訓經歷、投訴處罰等情況,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作為今後評職、晉級、提薪、轉崗的重要依據。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年度報告制度,實現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
(四)培育職業道德。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將德和孝作為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德行追求。開設養老護理相關專業的高等院校、職業教育機構,應將尊老敬老的孝道文化納入職業教育內容。養老機構選聘錄用人才時,優先聘用尊老愛老孝老、熱心為老人服務的人員。規范養老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重點從儀表著裝、體態語言、服務流程、服務標准等方面予以規范,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優質、更加貼心的養老服務,努力打造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守護天使”社會形象。
四、提高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綜合素質
(一)建立養老服務人才培養體系。按照“積極發展、多種形式、全面加強、突出重點”的原則,大力發展養老服務相關專業,不斷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加強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建設,積極構建“以職業教育為主體、應用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層次相互銜接、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並重”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體系。鼓勵通過擴大招生渠道,以及國家獎助學金、社會捐助等支持,吸引學生就讀養老服務相關專業,逐步擴大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規模。
(二)加大養老服務人才教育培訓。認真組織開展養老護理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輪訓及養老護理知識技能進家庭進社區等工作,積極做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推進養老服務專業“雙證書”制度,鼓勵職業院校學生在取得學歷證書的.同時積極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對於已取得養老服務業相關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可由職業院校按相關規定擇優免試錄取,經考核合格後可獲取相應學歷證書。利用京學網等學習的平台,拓寬繼續教育渠道,鼓勵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自學成才,逐漸成為專業型或復合型人才。支持開展與養老服務業發達國家或地區教育合作,通過互派師生、交流研討等形式,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三)加強養老服務專業建設和課程開發。鼓勵高等院校設置老年服務與管理、健康管理、康復治療、康復輔助器具應用與服務、護理學、應用心理學和社會工作等養老服務相關本科專業,開設老年社會工作、老年護理、老年人保健與營養、老年醫學、老年心理學、生命倫理學等課程。加大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教材建設支持力度,組織開發養老服務相關專業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示範教材。鼓勵相關院校與行業、企事業單位聯合編寫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特色校本教材,引入行業和企業項目案例,開發多種形式的數字化教學資源。借鑒國外養老服務經驗做法,引進國外優秀課程和教材,合作開發一批具有國際水準的專業課程和教材。
(四)推進養老服務專業學校建設。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養老服務職業院校,支持社會資本、企業與職業院校進行校企合作,力爭在全市建成若干所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學校。重點支持一批有條件的學校開展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改革試點,引導學校在人才培養模式、課程、教材、教學方式、師資隊伍等重點環節進行改革。發展現代遠程教育,開展針對從業人員的自學指導、集中短訓、技能實習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加快人才培養速度和解決在職人員集中學習難的問題,探索麵向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教學及服務模式,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開展各類學歷和非學歷繼續教育。
(五)建立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在有行業特色的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和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中建立一批養老服務專業的培訓基地,開展養老護理人員崗前培訓、在崗輪訓,承擔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護理人員照護知識技能培訓,以及志願服務人員短期培訓,特別是依託護士專科院校培養養老服務的專科護士,提升養老機構專業護理服務水平。支持將條件較好的社會辦養老機構掛牌成為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的實習實訓基地,經教育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認定驗收後,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一次性以獎代補支持,為各院校相關專業學生提供實習崗位。
五、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的社會地位
(一)依法保障勞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保護,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參加社會保險。落實帶薪休假、輪休制度,依法保障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合法勞動權益。優化工作環境,每年為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提供免費體檢機會。建立困難職工幫扶機制,關心從業人員工作生活,幫助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對於臨終關懷等特殊崗位的人員,要做好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為他們提供喘息服務。在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制度中拓展僱主責任險,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風險抵禦能力,更好保障其合法權益。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降低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強度,營造養老服務行業良好從業環境。
(二)提高薪酬待遇水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穩步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薪酬水平,推動養老服務行業平均薪酬待遇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度本市服務行業的平均工資水平。建立大學生入職補貼制度,對於普通高等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和職業院校的應屆畢業生和畢業一年以內的往屆畢業生,凡進入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給予一次性入職補貼並分年發放。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薪酬待遇掛鉤機制。在調研論證基礎上,以養老服務人員崗位補助作為民生領域的服務業行業試點,對養老護理員實行補助。
(三)完善激勵評價機制。實施非京籍養老服務人才積分落實優待政策,年老後優先入住養老機構。對於優秀養老服務人才,通過優先給予深造學習機會、優先推薦獎評、聘請作為實訓基地教師。獲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建立“國家技能大師工作室”或“北京市首席技師工作室”。
完善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星級評定機制,將養老服務人員從業人員登記注冊、職業技能、參加教育培訓、規范用工、信息公開等規范管理情況與星級評定相掛鉤。建立養老服務行業社會評價機制,鼓勵養老行業協會發布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服務質量排行表,促進養老服務社會化、市場化運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民政部門牽頭、人力社保、教育、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協同配合、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制定養老服務人才隊伍規劃,加強頂層設計和宏觀指導,統籌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本市養老服務人才評價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教育部門要做好養老服務職業學校建設、人才培養等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等方面工作,鼓勵醫護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對養老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同等對待。財政部門要將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和保障。
(二)做好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積極培育宣傳養老服務行業典型,對涌現出來的先進人物、先進事跡,通過報刊、電視、廣播、電子網路等各類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進一步提高社會關注度和認知度。組織開展“最美護理員”推薦評選活動,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的政治、社會地位,讓社會廣泛了解養老服務行業,理解並支持養老服務工作,進一步弘揚敬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三)強化監督指導。建立各項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制,完善意見實施監督激勵機制,切實推動各項任務按時保質完成。民政部門要建立實施過程跟蹤、執行監督、信息反饋機制和定期評估制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要根據反饋信息以及監督評估情況,對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
;Ⅱ 2017年上海護士退休工資標准
養老金待遇是:
(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總額 除以 某個數字,這個數字按退休時的年齡決定。
退休年齡 數字
50 195
55 170
60 139
假設:55歲退休,退休時個人賬戶里有8500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 = 85000 / 170 = 500 元。
(2)基礎養老金。為繳費年數 乘以 1% 乘以 當地月工資(退休那一年的社會平均月工資)。
假設:當地月工資為4000元,繳費30年。
基礎養老金 = 30 * 1% * 4000 = 1200 元。
注意:這是假設一直按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繳費的,繳費高的話,1%這個數字會高。繳費低的話,會不足1%,最低為0.4%左右。
(3)副高級職稱有每月800元津貼,正高級職稱有每月1000元津貼。這是廣東水準,其他省市要查當地規定。
(4)其他少量津貼。
以上全部,構成退休第一個月的工資(養老金)。每年會上調一定比例,比如8%、10%等。
Ⅲ 年齡大的護士會失業嗎
年齡大的護士不會失業。
年齡大的護士不會失業。隨著年齡的增長她們成了醫院不可缺少的人才,巧首如果是科班出身,工作良好,30多歲應該晉升為主管護師,或科室護士長,是科室的頂樑柱。
每個患者可看到早八點一上班,年齡偏大的護士帶領年青人查房,看看病人是否在位,床位放置是否合理,設備器材完好程度及使用是否規范等。醫院的護士為什麼都那麼年輕
1、工作強度大。護士的工作強度很大,對於年輕人活力比較充足,更有精神氣去抵抗壓力,而對於年齡大於35歲以上的護士來講,會換到比乎如較輕松的地方或者離職,醫生需要不斷的招聘新的醫護人員,一般新的孝頃數護理人員都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或者實習生,自然都比較年輕。
2、幕後指導。針對資深的老護士來講,與其在一線工作不如幕後指導,把一線工作來給年輕的護士。由此可見,年齡大的護士一般在後台不會露面,在一線露面的也都是小護士。
護士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根據相關政策顯示: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拓展資料:護士都要有哪幾種證?
護士要有兩個證,資格證和執業證。資格證是職稱證明,執業證是上崗證明。「兩證」是指護士資格證和護士執業證。護士資格證是護士的職稱證書。
護士需要的資格證又包括幾個等級。初級是護士、護師資格證,中級是主管護師資格證,高級是副主任、主任護師資格證。它只是我們護理相關職稱和能力的測評,並不能憑此證上崗執業。
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後,列印護士成績單,在當地衛生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領取護士資格證,有些地方會直接發放到醫院,在學校報名的也有的會發放到學校。
法律依據:《護士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Ⅳ 關於離退人員社保醫保賠償的問題
一、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動者一般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活動而獲得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勞動活動並獲取相關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其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故在達到一定年齡後就應該強制退休。在強制退休之後,為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國家建有離退休制度,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就法定退休年齡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如美國)沒有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健康許可,均可以繼續工作。我國由法律直接規定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勞動能力下降,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繳納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當然,我們國家有些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
因此,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二、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四、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員在聘用期間發生工傷的處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准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條規定:「童工、離退休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的范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解決。」一般而言,由聘用協議中約定,並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聘用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2)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僱傭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據此認為僱傭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應按照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聘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則不包括。
(3)按照工傷保險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雖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故發生因工負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或參照工傷保險處理,如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如《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退休職工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其醫療費、護理費、補助費、喪葬費、撫恤費等項勞動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按現行職工因工傷亡的有關規定負擔全部費用。」
持此種觀點的一般允許退休人員可以在當地上工傷保險,如果上工傷保險的,由社保部門按照工傷保險處理,若聘用單位未給予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的,則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予以賠償。
綜上,上述第一種和第三種觀點沒有實質性區別,其區別在於當地是否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第二種觀點理由不是很充分支持的人不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主流觀點是參照工傷保險來處理的。正常勞動關系因工負傷的賠付由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賠付,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在不能上工傷保險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標准進行賠付。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員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勞動者,聘用單位的責任要大。
五、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防範。
對於退休人員聘用的風險防範主要是通過協議、商業保險等方式來進行。
(1)協議。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故,在協議中一般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①退休人員已經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資,不需要繳納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單位進行補償;
②退休人員因病由社保報銷醫療費,與聘用單位無關,因病亡故的與聘用單位無關。
③聘用單位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④發生工傷補償方式。
⑤報酬要明確統一,如需約定獎金、加班費、補助、補貼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協議中明確。
因勞務關系的規定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不允許過於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協議中約定聘用單位發生工傷不承擔責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該條款不公平,從保護聘用人員的角度在判決時要求聘用單位承擔一定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可能為以上的一種,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決聘用單位承擔部分責任。
(2)商業保險。
如上所述,在聘用退休人員因工負傷一般是參照工傷保險由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故為防範聘用單位的風險免除聘用單位的責任,可由聘用單位為退休人員投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以避免聘用單位應該承擔的風險。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要求:「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亦有類似規定。但在實務中,商業保險投保時限制性條件較多(如有的保險公司要求體檢等等),索賠時手續繁瑣、除外責任多,索賠成功一般比較難。
僅靠聘用協議的約定,恐怕還不能完全防範所有的風險,一些意外情況尚不能避免。故,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需要進行防範,即一旦發現退休人員身體狀況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適合所在的勞動崗位時,應及時解除聘用協議。這既是對聘用單位的保護,也是對退休人員的保護,使其早日頤養天年。
綜上,聘用退休人員還是有一定的風險,特別是隨著退休人員的年齡增長,風險也就越大。上述的協議、商業保險只能解決一部分責任,完全防範恐怕還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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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女高級職稱60歲退休政策最新
女高級職稱退休年齡新規定如下:
1、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2、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3、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當事人辦理退休的,需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如果是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Ⅵ 事業單位退休年齡規定
以下是事業單位 退休年齡 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建立一套符合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人才成長規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新老交替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退休 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市規定的各項待遇。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10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 工齡 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斗掘正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退休後的待遇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對同級在職人員的規定,閱讀有關文件,聽有關報告,參加有關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 養老保險 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 工資 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30%;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比例計發: 1、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計發,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規定數額的 護理費 ; 2、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計發。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榮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散禪(工作)者等稱號的職工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高級專家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至15%。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市(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科技成果獎中的四等以上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對其他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經市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 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和市其他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可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合並計算後,實際計發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退休費。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同樣的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去世的,其安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同級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 醫療保險 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執行現行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所需住房,按同級在職人員的住房標准一起列入計劃,執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人員,其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休後的安置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條件需易地安空悔置的,應盡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要求到本市市區安置的,從嚴控制。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由原工作單位協助解決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首次搬遷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在原工作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保留的津補貼和 醫療費 ,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發放和辦理;易地安置的,可委託代管單位代為發放。 第五章退休後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綜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退休人員的事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較多、較集中的部門或地區,應建立適當的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設施,保證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學習、活動需要。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較多,有退休管理機構的部門,由退休管理機構負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務機構的部門,應確定兼職人員負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經費按規定標准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管理經費應專款專用,當年節余的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活動經費按規定標准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其行業主管部門。活動經費為集體使用經費,不得分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後,可適當提高管理經費和活動經費標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條款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本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17年 深圳 事業單位 退休工資 改革方案 享受按月領取 養老金 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 社保 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