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金有哪些部分組成、你真的了解嗎
由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在其中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依據總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社平工資、個人賬戶額度、城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多種因素明確。2.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一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本養老金根據自己的總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本地社平工資、個人賬戶額度、城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多種因素明確。第十六條參與養老保險金個人的,實現退休年齡規定且累積交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到基本上養老金。參與養老保險金個人的,實現退休年齡規定且交費不滿意15年,能夠按月領到基本上養老金;轉到新農村養老保險或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還能夠按照國務院要求享有對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休金」。
這是我們的養老金計算方法,主要是由三部分組成。但是,在一些環境下,年金職業年金制度並作為填補養老金褔利而創建。這幾種褔利全是比較有限養老金,必須繳納個稅。並不像基本上養老金,算不上養老待。
② 養老金的組成都是哪幾部分
法律分析: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就有四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職業年金。企業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五條 社保繳納基數的具體確定方法,應分為兩類一是收入高於當地平均工資300%的,要以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二是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要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
③ 退休工資包括哪幾項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退休金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含調劑金)、統籌項目內生活物價補貼及統一調整增加的部分組成。退休費是由原用人單位發放的,其實是跟在職職工一樣按月發放,時間往往也是差不多。
一、現在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構成。
1.基礎養老金部分:
基礎養老金=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基礎養老金主要跟繳費年限正相關,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待遇越高。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
對於單位職工來說,個人繳納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的錢數也是繳費基數的8%,也就是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個人賬戶了。
3.過渡性養老金:每一個省份都不一樣的。各省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是該省確定以後報人社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的。主要是針對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以前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待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國企職工退休工資標准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帶宏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空行伏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斗攜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④ 退休基本工資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退休金(基本養老金)計發制度已經改革,沒有基本工資,只有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僅限視同繳費年限)構成。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發放辦法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具體制定的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⑤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組成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 基本養老金:即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月繳費工資×當地基礎養老金繳費比例×個人繳費年限÷12。其中,個人月繳費工資和當地基礎養老金繳費比例由當地社保部門制定。
2. 補充養老金: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退休人員提供額外的養老保障,即補充養老金。補充養老金的具體數額和發放標准由事業單位自行制定。
3. 退休金補貼:一些事業單位還會為退休人員提供退休金補貼,以提高其生活水平。退休金補貼的具體數額和發放標准也由事業單位自行制定。
4. 個人賬戶余額:對於繳納了個人賬戶的退休人員,其個人賬戶余額也會作為其退休工資的一部分。個人賬戶余額的具體數額由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總和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事業單位退休工資的具體組成可能因地區和單位而異。退休人員可以向所在單位或當地社保部門咨詢具體的退休工資組成和發放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旦虧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模余神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毀畢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