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蒙古自治區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
(一)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 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按繳費年限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本條(一)、(二)兩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032元/月。 三、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原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二)兩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032元/月的,補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橋橋如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二)兩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032元/月的,補足到2032元/月。 五、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消譽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二)兩項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032元/月的,補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歲至69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70歲至74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75歲至79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滿80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兩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八、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不含本通知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在按照上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九、按照北京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關於北京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系統社員職工退休、退養和退職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合總字〔1983〕008號)規定辦理退養並按月領取退養費的人員,繳敏啟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貳』 企業退休漲工資標准
退休工人漲工資的標准: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老核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檔如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行含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8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