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交完人去世了怎麼辦
養老保險交完人死亡可分為兩種情況:
1、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之前死亡,在退休前死亡的,社會保障沒有相應的賠償。一次性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金額中的個人支付部分和利息退還給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死前的醫療費用可規定報銷。帶戶籍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社保卡到參保社保局申請退還社保;
2、被保險人在幾個月內死亡,數清退休後死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金額中個人支付部分和利息余額一次性退還給繼承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可以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退保只退還個人賬戶的支付部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察頌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薯沒前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