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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服退休年齡的答復的訴訟

發布時間:2023-12-02 15:51:00

1. 退休工齡認定有異議該怎麼辦

1、爭議解決方式
退休職工對於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的連續工齡有異議的,因對工齡的認定屬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爭議解決的時間限制
①行政復議的期限:《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②行政訴訟的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退休職工如對自己的連續工齡認定有異議,請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相應的解決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職工退休為何要計算連續工齡
1、連續工齡的緣起
工齡最早出現於1951年2月2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動保險條例》,其中將工齡分為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並以此作為計發退休補助的標准。80年代中期,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入建國以來最活躍、改革力度的時期。經過逐步的變化,本企業工齡變更為連續工齡。
2、連續工齡的作用
①工齡是判斷職工退休的條件之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工齡的長短決定退休福利待遇的高低。
根據當時的養老政策,職工退休後,由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數額依據本人工資的百分比進行計發。
③連續工齡與現在養老待遇核算中的視同繳費年限有關。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四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不服組織部對自己退休年令的認定申請復議的程序

組織部不是行政機關,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組織部是黨內人事部門,不內是行政機關,對其出容生年月的認定不是行政行為,僅用於黨內事務,不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組織部也不決定當事人退休,對當事人退休,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年齡和批准退休,對人社局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人社局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社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3. 北京一女子拒絕50歲退休,並將公司告上法庭,法官對此是如何宣判的

北京的一名女子是一家公司職工,年齡已經滿50歲了,按照規定,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了。但是她卻拒絕退休,因為她認為自己的工作是管理崗位,應該在55歲退休,並把公司告上法庭,對此,法官宣判,女子的工作並不是管理崗,應該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按照我國目前的規定,管理崗位上女性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非管理崗位的女性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後的工資待遇也是不一樣的。

北京一女子拒絕50歲退休

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一名女子,在公司從事出納工作,已經年滿50周歲了,於是公司向她提出了終止合同的通知,但是這名女子卻認為,自己從事的工作是管理崗位的工作,應該到55周歲退休才對。和公司溝通無效後,提起了勞動仲裁,經過勞動仲裁判定,雙方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 關於確認退休年齡的爭議問題

確認退休年齡的爭議的處理辦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職工的檔案等材料來協商確認;如果仍然有爭議的,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確認或者依法由法院等機關、機構來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5.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爭議糾紛該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在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應該是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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