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除過失性辭退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具體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離退休不足五年的怎樣補償
法律分析:一、勞動者在不同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二、勞動者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滿15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3. 勞動法退休前五年保護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若是員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5年,同時也連續在單位工作了有15年的,則此時不能無過失性辭退該員工,同時也不能在經濟性裁員中,將該員工辭退。但要是基於過失性辭退的話,其實還是可以的。若是員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5年,同時也連續在單位工作了有15年的,則此時不能無過失性辭退該員工,同時也不能在經濟性裁員中,將該員工辭退。但要是基於過失性辭退的話,其實還是可以的兆尺。 離退休不足五年的賠償,除非勞動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女職工五期保護的內容有以下五點族行高:
1、女職工月經期保護。女職工月經期間,除了不安排其參加禁忌從事勞動的工作外,對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工衛生室,尤其是從事巡迴操作和長時間站立作業的女職工,更需要設立衛生室及沖洗設備。
2、女職工孕期保護;女職工在孕期的特殊勞動保。工作滿十五年,且離退休5年以內,帶悶不準辭退員工;還有三種情況,只要是不犯錯,有勞動能力且能勝任工作時,也不得辭退員工: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且離退休10內;連續簽訂過2次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的作用:
1、保護勞動者權利
2、用人單位權利
3、基本原則: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九十七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離法定退休不足五年。企業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勞動者離法定退休不足五年,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早纖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離法定退休不到五年,病假超24個月,如果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岩隱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合同沒有到期 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 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違反合同解除合同的可以獲得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粗睜廳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對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條款。老年人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與年輕人一樣的競爭壓力,但就其自身條件而言,老年人有著太過明顯的劣勢。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條款。
2015年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歲,女年滿50歲。
我國企業職工退休條件依然執行國務院《關於個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國發[78]104號)檔案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你可以算一下他的年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你提的問題應該是這種情形,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准為: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你可以得到24個月工資的賠償。如有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
各地情況不盡相同,建議你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為准。這個政策是特殊政策,針對的是特定人群,不是針對所有破產企業。在上海的話,得是計劃內破產企業,並且在裁定破產程式終結時,計劃內破產企業中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此外,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虛賬實記」記賬年限及視作繳費年限)。
應該是包括的,比如某人正常退休應該是55歲,他在35歲的那一年(假設是6月1日)參加工作,那麼在他50歲(6月1日)的那一天 他才工作了滿15年,這時離正常法定退休還有5年 ,而在這之前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此人解除勞動關系的。
【接近退休 續簽】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對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第42條如何執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131號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