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要求勞動者滿十六周歲,並不限制最高年齡。退休後仍可以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正衫立勞源弊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雹清族育的權利。
㈡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的認定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汪頌休假的困孝鄭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㈢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不成立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㈣ 超過退休年齡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確定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為勞務關系。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喪失勞動者身份。一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均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但由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條件除了達到退休年齡外,還對工齡、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最低年限等有要求,還需辦理相關的退休手續。因此,在實踐中,存在著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情況。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仍在工作的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第一種是按照國家規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2、第二種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返聘回原單位提供勞動的;
3、第三種是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仍在該單位繼續工作的;
4、第四種是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沒有與任何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或之前解除了勞動關系,達到退休年齡後又在用人單位工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