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退休年齡已到未交滿15年保險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律,離退休5年以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
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無須 支付經濟補償金 。 根據《 勞動合同法 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 養老保橘物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高伍賀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戚派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到了退休年齡企業辭退,有補償離職金的相關規定嗎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之後,員工和單仿悶野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並不需要額外支付員工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達到退休年齡企業解除合同的版本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備喊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罩蘆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㈣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終止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終止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終止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合同到期,屬於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2)如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話,根據勞動法是需要賠償的,一般為工作不滿6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3)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賠償1個月工資;
(4)比如工作8年的,則賠償8個月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㈤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並不必然終止。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
中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㈥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並不必然終止。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可從另一側面支持本案可依法按勞動關系處理。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㈦ 職工滿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和他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怎麼打
職工滿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和勞動者是「終止」,不是「解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談談各位的見解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此種「終止」是否需要單位履行終止手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因此各地的實踐並不統一。所以是否終止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並不能推定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單位不做任何終止手續而使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如需繼續留用勞動者,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協議,對勞務關系、勞務費、留用時間、勞動保護等予以明確約定。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發布單位是國務院發布文號國務院令第535號,發布日期是2008年09月18日。
㈨ 為什麼到退休年齡單位要解除合同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雖然合同未到期,但是因為到達退休年齡,所以勞動合同終止了。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所以公司不能算辭退,而是終止勞動合同。
其次,要說明的是,這種終止合同的情況不符合經濟補償金條件,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必須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內容才可以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渣櫻
第四十和晌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如棚叢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