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朋友欠錢還不上就剩以後的退休工資了幾年前其他債權人已經起訴他了我現在也去起訴他退休工資會不會平分
退休工資怎麼會跟你評分呢?這種事情,你自己別猜測了,該起訴就去起訴吧
② 欠錢的人除了2年後退休的工資沒有其他財產了去法院起訴他保全他的工資卡,是不是誰先起訴保全就先還誰
欠錢的人,如果是兩年以後退休,他的工資肯定會被其他法院起訴保全的,所以如果現在還沒有起訴,就應該先還給另外的人
③ 別人欠我錢幾年前我起訴他了法院也判決了可是他沒錢還,等他幾年後的退休工資法院會執行給我當做還款嗎
可以的,如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現在他的工資,留給他一些生活費後,都可以扣留提取。
④ 朋友欠我錢還不上用退休以後的工資卡抵押給我,但是現在她還沒退休我想去法院起訴保全她的工資卡可以嗎
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如果個人的債務成立的話,債權人可以查封扣押保全他的工資。你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起訴之前申請法院財產保全。
⑤ 欠了別人的錢,對方起訴後會扣我的退休金嗎
對方起訴後,如果向法院申請,法院就會扣退休金。
法律分析
欠款不還,債權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勝訴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一般包括執行存款、執行收入、執行財產等,如果欠款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只有退休工資的話,可以按照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法院將要求單位或銀行協助執行,在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日將除留下足夠生活費用後的剩餘工資,打入法院指定賬戶,再由法院交付當事人,直至欠款全部執行到位時止。欠債不還不僅影響個人信用及以後的信用業務,如貸款、車貸、房貸、辦理其他業務等,逾期還款會產生利息及滯納金,如果欠款時間過長,會產生高額利息以及滯納金。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執行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更講究量體裁衣,採取執行措施時更要與具體情況相適應,找到法律與人情的平衡點,不然會激發社會的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⑥ 欠錢不還的人,他有退休工資,上法院起訴能凍結工資嗎
可以,他的銀行賬戶都是可以凍結的。你先立案,然後申請凍結他名下的財產。
⑦ 朋友在退休之前被債權人起訴了等她幾年以後的退休工資會被執行給起訴人嗎起訴的人還不知道她有退休金
欠款不還,債權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勝訴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一般包括執行存款、執行收入、執行財產等。
其中執行收入是指按《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根據此規定,法院有權扣劃被執行人的退休金,但應當保留其生活必須費用,保留的額度一般也就是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工資的水平,其餘部分將劃撥給申請執行人,直至欠款還清為止。
⑧ 朋友現在欠別人的錢還不上,債權人去法院起訴他,等他過幾年退休以後的退休工資會不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會,如果一直沒有還清,並且一直沒有資產可執行,那麼即使退休以後,有了退休金,也會被執行的,但會保留基本生活費用。
法律分析
欠錢不還而引起的糾紛,在法律上稱為民間借貸糾紛,即借入方與借出方存在借貸關系。如果債務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生效之後,債務人還是拒絕償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強制執行,就算債務人暫時沒有償還能力,只要其一旦有償還能力,就可以繼續強制執行,直到債務人償還債務為止。另外,如果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償還義務而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借錢給人,必須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盡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