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
退休返聘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但退休人員以及不屬於勞動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⑵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退休年齡是自己工作的限制,所以在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到了退休年齡自己就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自己簽訂,那麼自己行為導致的後果有關的法律將不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有關的企業還會受到處罰,所以自己要仔細的考慮。
⑶ 退休人員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可以簽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1、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2、退休人帶衫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返聘已退休的勞動者有以下規定:
1、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於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2、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支付;發生工傷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3、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猛行蠢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退休幹部應聘到這些企業任職期間,原所在機關應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項生活待遇,改由企業負責。本人在企業所得報酬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其原工資與原機關幹部平均獎金之和。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應向原機關如實呈報自己的收入。按此規定執行的,在退出企業後由原機關枝陪恢復其原生活待遇;不按此規定執行的,應取消其退休待遇,並不再恢復。
⑷ 60歲以上員工怎麼簽勞務合同
聘用60歲以上員工,用人單位應與其州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雙方在進行蓋章或簽字後,即可生效。
六十歲已經達到退休的年齡了,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而未過退休年齡的則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處理。對於60歲以上的受聘人員,如果是僱傭關系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可以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補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相應保險,那麼員工在僱傭期間發生事故,責任將可能需要由僱主承擔。所以,用人單位只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扮慎或協議,並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產生相關勞動糾紛,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冊缺搏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兩倍。在此期間,如果非法終止勞動關系,雇員還可以要求僱主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補償金額應相當於員工一年零兩個月的工資,考慮到有關公司聘用的保安員已年逾60歲,在已過退休年齡和未過退休年齡的情況下,應給予不同的待遇。
六十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就業協議或者聘用協議,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年滿六十周歲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⑸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員工,在單位工作是不能屬於勞動關系,是屬於勞務關系。員工和單位簽署的並不是勞動合同,各地區的說法不一樣,可以是返聘協議,也可以是就業協議。協議內容需要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⑹ 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怎麼簽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已接近《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按照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3、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想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只需要在合同期滿之後再跟公司協商,本著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簽訂合同即可。並且所簽訂的合同期限不能超過勞動者的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系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