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6年青海省企業退休職工視同繳費年限怎樣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個人繳費前,經過勞動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的連續工齡,包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如軍齡、知青工齡等。
根據《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青勞社廳發〔2006〕59號)規定,青海省企業退休職工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月計發標准=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4%。
國務院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 年限。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青勞社廳發〔2006〕59號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按第二條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一)過渡性養老金月計發標准=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4%。
(二)調節金月計發標准,2006年統一為150元,以後每年遞
減15元,直至取消。
『貳』 西寧2016退休金是多少
根據青海人社廳、省財政《關於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廳發版〔權2016〕119號)規定,西寧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啊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 二、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60元。 2、掛鉤調整 按繳費年限4元/年增加,並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1%增加。 3、傾斜調整 (1)建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 (2)年滿65周歲不滿7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70歲不滿75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5歲不滿8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歲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規定同比例、同時間調整解困補助。 (4)建立最低養老金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低於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工資月標准85%的,按85%的標准計發(1071元)。 三、執行時間 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在9月底前補發到位
『叄』 青海企業工作24年,養老金交15萬,退休工資多少
每個月5000元。在青海企業工作24年是時間很長的,養老金交15萬,根據政府規定,退休工資是每個月5000元,工資較高。青海省,簡稱「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省會西寧市。
『肆』 青海省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多少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專職工月平均工資×屬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