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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金的員工

發布時間:2023-09-17 12:30:54

Ⅰ 招用到退休年齡但未享退休待遇的人員,勞動關系勞務關系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務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繫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關於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並無全國性的統一意見,下面以十幾個省市為例,看看不同地區的裁判意見。

1

北京:勞務關系

北京高院(2017)京民申3964號裁定書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本案中,馮某出生於1964年5月3日,其於2015年5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此時馮某已超過女職工5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公司建立的並非勞動關系。

2

廣東 :勞務關系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廣東高院(2017)粵民申1541號裁定認為,本案中,柳某於2013年2月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柳某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於2013年2月7日依法終止,故一、二審法院認定2013年2月7日之後,柳某與某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對柳某關於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3

重慶市 :勞務關系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562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本案原告於2017年2月開始在被告承包的清潔服務項目從事保潔工作,但此時原告為已滿53歲,參照國發(1978)104號《關於職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女工年滿50歲應當退休,故本案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本案原告在被告處從事保潔工作時,雙方就以原告已達退休年齡,簽訂了勞務用工合同,建立勞務用工關系,現原告訴請裁判雙方為勞動關系,有違民事誠信原則。

4

河南省:勞務關系

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351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原告陶某1949年出生,在2013年時已達到64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便存在勞動關系也應當終止,故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5

湖北:勞動關系

湖北省襄陽(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終275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未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排除在其調整范圍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單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此,勞動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但牛喜蘭不屬於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故不能將牛某與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

6

山東:勞動關系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魯0481民初650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由於我國法律僅對勞動者的年齡下限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既可協議終止,也可單方終止,但均需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但這並非禁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從事勞動,也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因而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當為其提供這種保障,但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的生活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時,用人單位繼續聘用這些人員,二者之間的用工關系應為勞動關系並非勞務關系。因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這亦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准問題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相一致。該答復內容為「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之規定,本案原告顏某系企業破產後的下崗待崗人員,雖然已達到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但因其繳費年限不夠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而其與新的用人單位即本案被告某公司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故本院對原告顏某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7

陝西:勞動關系

陝西省漢陰縣人民法院(2017)陝0921民初41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對於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否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目前主要有三個規范性文件,本案主要在於正確理解立法精神,正確選擇適用法律規范上。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首先,勞動關系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勞動者退休、養老等人身關系不因退休而改變,通過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將用人單位的責任轉移給社會,排除了勞動者再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應將是否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作為衡量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依據。再者,法律並未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進行勞動。綜上所述,應當區別對待,也就是說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按勞務關系對待;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了,但如果沒能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之間仍然是勞動關系。

8

 廣西:勞動關系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104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根據上述規定,原告蒙愛球是被告聘請的代課教師,非正式有編制的教師,其於2014年12月15日年滿50周歲時達到了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人民法院(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中,明確了對於達到或者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本案中,原告自1997年3月起在被告處工作,雖然原告已於2014年12月1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後繼續在被告處工作至2016年8月,期間並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依據上述規定,原、被告之間,不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仍應按照勞動關系認定,即原告從1997年3月-2016年8月在被告處工作期間,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9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關系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7)內0103民初32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呼和浩特市邦爾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系用人單位。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相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中,孫某入職後至今未辦理社會保險,其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因此,被告關於孫某與被告之間為勞務關系的抗辯,不成立。

10

上海: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2年第1期)》第4條關於已屆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認定問題中認為,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上海高院(2017)滬民申290號裁定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只有在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下,雙方才存在勞動關系。

11

江蘇: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江蘇高院(2017)蘇行申1533號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不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的調整對象,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江蘇高院(2017)蘇民申1722號裁定認為,關於2012年4月18日之後,鄭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鄭某於2012年4月18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某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原判認定自2012年5月起,鄭某與某公司之間不再構成勞動關系,並無不當。鄭某申請再審認為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某公司依舊構成勞動關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12

浙江: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669號裁定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該司法解釋也僅是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並不能以此推論出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仍然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原審判決認定耿某年滿六十周歲後與某公司勞動關系依法終止,此後雙方之間為勞務關系,並無不當。

浙高院(2017)浙民申1427號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原審查明事實,劉攀某進入某公司時,已經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原審認定劉某與某公司之間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並無不當。 

浙江高院(2017)浙行終797號裁定認為,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實質上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因其名稱不同就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故原審第三人楊四清與上訴人之間的聘用關系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

13

貴州省 ;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貴州省畢節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5民終10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其繼續為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勞動,不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是屬於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李某於2009年3月11日即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汽車站的勞動關系於2009年3月11日自然終止,此後,雖李某繼續在某汽車站工作,但雙方之間建立的應屬勞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並沒有明確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動關系處理。一審以某汽車站未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退休金等為由,認為李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與某汽車站之間依然存在勞動關系,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某汽車站關於李某於2009年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一審法院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打掃衛生且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退休金為由認定其享受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錯誤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27民終103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勞動關系終止兩個條件為,一是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二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按勞務關系處理。此條款明確表明只有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或領取退休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糾紛才能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中,被上訴人熊某於2012年7月到上訴人貴州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處工作,被上訴人於2013年10月20日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訴人明知被上訴人達到退休年齡,但未提出終止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之後,雙方繼續履行事實勞動關系。因此,雙方仍系勞動法律關系,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正確。

14

遼寧省: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17)遼0211民初205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在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已不具備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之條件。其次,本案中,2016年2月19日陳某與被告簽訂《僱傭退休人員協議》時,雙方對於死者陳淑艷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明知的,且該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協議內容也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故該協議對陳某和被告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受我國民法、合同法所調整的勞務關系。綜上,本院認為,陳某與被告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2017)遼0681民初4246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按照現行有關基本養老的規定和實際做法,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是依法享受養老保險的前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上可以涵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當然也包括提前退休、內退的情形)。然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作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反之,則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15

四川省:有的按勞動關系,有的按勞務關系,裁判意見不統一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終1207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何某從2016年10月起在被上訴人處務工時,已經屆滿67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何某不再是勞動關系適格的勞動者,何某在某勞務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四川省梓潼縣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133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並不是自動終止。所謂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44條並沒有以退休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其勞動合同並不終止。《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實際上將勞動合同終止的范圍擴大了,即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成為終止勞動合同的充分條件。嚴格上講,該條的規定與其上位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但是,上述兩條只是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並未規定只要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因此,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必須與勞動者明確勞動關系的終止,倘若勞動者繼續上班,就不能認為其與用人單位已經終止了勞動關系,仍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

Ⅱ 下崗職工辛苦很多年,到了退休年齡,領不到退休金怎麼辦

下崗職工辛苦很多年,到了退休年齡,領不到退休金怎麼辦?

下崗工人艱辛了好多年,抵達退休年齡規定之後,要是自己領不了退休養老金應該怎麼辦?假如碰到這種情況,就說明你並沒有正常的去參加養老保險,換句話說自身養老保險的總計繳費年限,沒達到15年及以上,不符正常的申請辦理退休的條件,那樣是無法享受養老金待遇。為什麼會有這種問題?本身就是做為下崗工人,他沒注意到再次來參加社保的難題。

Ⅲ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開始享受養老金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開始享受養老金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出現以下情況則不可以: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
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與專門機構管理。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Ⅳ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無法領取養老金該怎麼辦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無法領取養老金該怎麼辦?

眾所周知抵達退休年齡規定以後,是能夠正常去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到養老金待遇。可是如果你不具有社會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15年要求和要求,那樣就沒有辦法正常去辦理退休,而且按月領到養老金待遇,只可以滿足15年交費標准以後,才能順利去辦理退休。

Ⅳ 很多60後和70後面臨退休,但很多人沒有養老金,養老該怎麼辦

60歲以後繼續工作繼續勞作。能夠讓自己存下一部分的存款,補交完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費用。沒有退休金依然需要出來工作

Ⅵ 一個退休老工人,沒有退休金,該怎麼辦

年逾古稀的退休工人,說明快到70歲了,退休已有十幾年了。這么長時間沒有退休金,不知道剛退休的時候有沒有找過單位,也不知道單位是怎樣答復的。

不妨大膽的猜測一下。

一,沒有退休金的原因

1,從歲數上看,應該是2005前後退休,而我國的社保制度,是從1997年開始實行,估計你是在這個時間之前,因個人原因離開了原單位。到了新單位,檔案交接出現問題,就可能沒有連續工齡。

2,你的新單位如果是私企或者個體戶的小單位,很多這樣的單位不會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3,個人保險意識不強,單位沒有給繳納,自己也沒有個人繳納,使得沒有個人賬戶,退休後自然就沒有退休金了。

4,跳槽頻繁,就算是有的單位給交養老保險,但是由於中間有斷續,退休時總年限不足15年,而個人也沒有補交,這樣也領不到退休金。

5,工齡分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因個人原因中斷工作,中斷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一般工齡。而職工的保險福利待遇,一般要看連續工齡,一般工齡沒有意義。

二,沒有退休金怎麼辦

1,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的養老保險交了多少年,可以去當地社保局查看。是否交足了15年和中間有幾年中斷,

2,如果有中斷,看看是在哪個單位發生的中斷,如果這個單位還存在,就要去這個單位去進一步了解。

3,還要看這個單位在用人的時候是否有說明,如所發工資含有「五險一金」部分,需要個人繳納等。

總之,退休十幾年沒有退休金,如今,想要挽回難度很大。不過,如果是上述第二條的情況,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畢竟參加社保是國家強制性的政策。

這不奇怪。責任自負。退休是退休,養老金是養老金。兩碼事。凡是沒參加社保的都沒有養老金。現己無退休金一說了。沒有退休工資了。

這個老工人應是當年停薪留職人員或自動離職人員。一直未交停薪留職費和保費。被原單位除名。現在是原單位已改制或己破產。找誰都無門。

此情況合作商業最多。供銷社也有不少。特別是合作商業。當年我在基層社管人事,代管過合作商店。發過無數通知單。通知此類人員回店,回社交費。大多數人置之不理。當年不交,改制後不續交保費,不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不盡養前人的責任。現到哪裡去領養老金?

該工人未滿7O歲。不屬於2009年前滿6O歲的視同城鄉居民社保交費范疇。必領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保才有養老金。並有一次性高標准補交的機會。可補交最高15年限。補30O0元/年或5000元/年。如果一次性補交75000元,那麼現領養老金也在1000元/月左右。至今沒有,就是滿6O歲前連居民社保也沒參加。不該責任自負嗎?

引以為戒。敬請身在可一次性補交城鄉居民社保省,市的城鎮居民和農民。快去補交。(年滿45歲一60歲)好多省,市不允許補交了。趕快去高標准補交。夜長夢多,機不可失!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時侯到了。活該!!!

我有個朋友69年下鄉的知青後調回城市參加工作,94年前就離開企業出去自己創業,當時搞得還不錯,一直沒有給自己買社保。50歲時大家勸他還是應買社保,我陪他去社保局辦理社保續買手續,當時社保局答復他從69年下鄉至94年企業繳納社保開始前的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他是企業開始繳納社保前離開企業的,因此社保局沒有他的繳費紀錄,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因此不能認定。他離開企業時沒辦理正式手續,找企業要個人檔案說已遺失,我當時認為是企業不願給他檔案(當時的社保政策企業職工未辦理正式離工手續、企業又沒登報除名、停職停薪的職工企業是應替職工繼續繳納社保的)。由於他的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認定,他從50歲開始繳社保要到65歲才能拿到退休工資,最後他選擇放棄辦理,一直沒有退休工資。提問題的人應也有類似情況。

看到這個題目很奇怪,既然是退休老工人,怎麼會沒有退休金呢?要知道,所謂退休,是達到退休年齡,依法繳納養老保險滿十五年以上,經過勞動部門批准,方可叫退休,否則不能叫退休,退休是要經過批準的,既然批准退休,就不可能不發給退休養老金。所以肯定的說,這個人肯定不是退休人員。說是退休老工人,是不可能的。

年逾古稀,說明已經超過七十歲,不能領取退休養老金的原因只有他自己才知道,別人猜測也是不準的。

第一,這個人不屬於退休人員,只不過曾經當過工人而已,後來某種原因中斷了工作,又沒繳納養老保險,或者不足十五年,無法辦理退休。

第二,因為受過刑事責任,被除名,視同繳費年限被作廢,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

第三,在職時因病長期沒上班,曾經是享受疾病救濟費的人員,這類人員在享受疾病救濟費期間是不計算工齡的。扣除這個時間,繳費年限不夠十五年。

不論是什麼原因,他不是退休人員,沒有經過批准退休,自然沒有退休養老金。

沒有退休養老金怎麼辦,只能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生活困難,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申請低保。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什麼原因引起的,就通過什麼有關渠道解決,不能一概而論。常見原因有:沒有與單位簽勞動合同,沒有交五險一金,人事檔案遺失等。如果是因為常年在一個單位當臨時工、打工,單位沒有與你簽定勞動合同,這樣單位是違法的,你可以收集好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工作證、立功受獎證書、獎狀、單位合影、工作照片、業務資格證書等等,越多越好,到單位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勝訴後單位會與你補簽勞動合同,補交所有欠交的養老保險,補發養老金。如果是沒有交繳,或交繳的養老保險不夠十五年,有失業證明,可以到社保部門補交夠十五年的養老保險,規定手續辦完後也可正常發養老金,但以前欠發的不會補發。如果是檔案遺失就比較麻煩,只能本人針對遺失檔案的可能環節去尋找,找不回來一點辦法都沒有。找回來可以找原單位,通過社保部門解決。

七十多歲無退休金,'也無積攢錢嗎?即便是農村人也有新農合。那麼你是什麼情況?沒正式單位、工作?年輕時候只顧自己晃盪?你兒女呢?
造成老無所依無所養的原因多半自己吧?即使你未婚育,找當地政府或民政局也應該管的。找戶口所在地政府部門吧,會有辦法的。

「古稀」指七十歲以上老人,造成沒退休金的原因一般有:一直以來都是臨時工 身份在工作。在那個年代參加工作 ,轉為正式職工的話要有招工指標 ,有指標的才可入檔案,象這種情況比較常見。還有就是檔案遺失 ,或開除公職的服刑人員 ,造成他沒退休金。

一個退休老工人咋能沒有退休金?沒有退休金咋叫退休老工人?

樓主你好,一個退休老工人,沒有退休金該怎麼辦?作為一個退休老工人來講,那麼基本上如果說你正常通過自己的企業單位來正常繳納社保待遇,並且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保證自己養老保險的,累積繳費年限達到15周年以上,那麼都可以正常獲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你沒有退休金,那麼就說明你沒有正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對於一個企業在職職工來說,沒有正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那麼實際上這是企業單位的問題,所以說我們必須要通過自己原來的企業單位依法來正常補繳,你在企業單位工作期間的這個社保繳納,這是毫無疑問的比方說,你在企業單位工作了20年,那麼就應該通過企業單位來正常補繳你過去這20年的社保待遇,這樣一來的話,那麼你就具備享受到領取了養老金的待遇了。

當然有些企業單位它實際上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也就是說他明明知道要繳納社保,但是他不願意去繳納社保,一方面降低了自己的用工成本,另外一方面他自己可能也不願意給員工交納社保,所以說我們通過面談的方式可能會很難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是可以申請勞動監察,通過勞動監察的方式,只要情況屬實,它會按照責令的限定期限,要求企業單位盡快的補繳完成相應的社保,這樣的話你也可以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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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沒有退休金好奇怪

退休老工人怎能沒有退休金呢?按正理,一個企業工人退休有2個法定條件:一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男工人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二是繳養老保險15年以上。具備這2條辦理了退休手續,下月起就可領養老金了(現在企業退休不是退休金了)。

你要說24年前,退休金還由企業支付,由於企業經營困難,確實有退休了,領不到退休金的情況。自從97年以後,企業退休職工退休金,由社保局支付,從未拖欠,也就不再有開"空頭支票"的事了。

你說的這個人,可能有這種情況:

1,看他年齡在60周歲以上應該是退休工人,但他未繳過養老保險,因而他沒有養老金。

2,他乾的是臨時工,這個單位干幾年,那個企業干幾個月,不是單位正式職工,因而沒有養老金。

3,也許他被判刑,單位把他開除,年齡過了退休年齡,但沒有養老金。

4,雖然退休前有單位,但是私企或個體,單位未給繳工資額20%的養老保險,個人也未繳8%的養老保險,因而雖然從單位退休了,但沒有養老金。

5,雖然退休了,但沒到社保局領養老金的銀行存摺或卡,因而沒有養老金。

怎麼辦?

1,如果是前3種情況之一的,辦不了退休職工養老金,可到社區申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每月只有100多點。

2,對第4種情況,自 社會 保險法實行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這位老工人可向勞動監察反映,勞動監察責令私企或個體為你繳了養老保險滿15年以上(個人如能1次性補繳也補繳),到社保局那就領養老金了。

5,如果這樣,到社保局去一趟把銀行存摺或卡取回,就可按月領養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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