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是否包含五年
應該是包括的,比如某人正常退休應該是55歲,他在35歲的那一年(假設是6月1日)參加工作,那麼在他50歲(6月1日)的那一天 他才工作了滿15年,這時離正常法定退休還有5年 ,而在這之前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此人解除勞動關系的。
❷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盡量不解除勞動合同。" 國家法律條文中明確有這一條嗎?"
這種情形並非是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即不能無過失解除或裁員。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另外,這類人員在合同到期時,涉及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問題。
❸ 按勞動法規定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能否
勞動者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的,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❹ 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回滿60周歲,女工人年答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❺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是什麼意思
比如法定退休年齡為60年,距離5年即60一5=55歲,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就55歲以下
❻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1、是的,必須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即使企業按照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即使企業願意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企業也不得依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6)法定退休年齡五年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2012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提出,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
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
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❼ 離退休年齡不到5年公司可以辭退嗎
可以辭退。但要有合法的理由,違法辭退需要給雙倍的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法定退休年齡五年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能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❽ 為什麼規定女人的退休年齡比男人早五年,這有什麼根據
我國女性比男性早5-10年退休的男女差齡退休政策是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況,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制定的政策,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女性的照顧和保護。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科學技術水平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預期壽命不斷延長,能繼續工作的年齡也相應延長,因此,退休年齡成為退休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
然而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是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與現實的狀況有諸多不適應,因而是否應該調整退休年齡成為目前學術界討論的熱點話題之一。而男女不同齡退休問題尤其引起人們的關注。男女差齡退休導致女性在養老金的分配和勞動就業權益等方面受損,這些政策對女性地位的負面影響以前常常被忽視,或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
(8)法定退休年齡五年擴展閱讀:
我國女性比男性早5-10年退休的男女差齡退休政策是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況,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制定的政策,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女性的照顧和保護。
然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獨生子女政策減輕了女性育兒的勞動強度,健康得到保障,工作生活環境變好,女性受教育程度也越來越高,在腦力勞動上完全可以與男性一樣承擔工作任務。
目前我國女性平均壽命已高於男性。越來越多的女性希望與男性有同樣的法定退休年齡,希望在退休制度方面能夠自由選擇。因此,有必要改革現行的退休制度,逐步有彈性地統一男女退休年齡,以開發女性寶貴的人力資源,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女差齡退休走向同齡退休 將女性職業潛能發揮到極致
❾ 我的情況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即使企業按照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即使企業願意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企業也不得依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項規定,用人單位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不得以本法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因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經營方式調整等,解除與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5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
❿ 國家規定女性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現行的退休政策是:
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