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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退休年齡繼續上班

發布時間:2020-11-27 04:07:18

⑴ 到了退休年齡還可以在企業上班嗎

律達網: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返聘員工的,這時員工與單位之間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關系轉變成了民事勞務關系。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普通工人也可以稱之為返聘。

⑵ 到了退休年齡,能不能申請不退休繼續工作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能申請延遲退休,繼續工作。
1、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自然終止,退出工作崗位。
2,社會保險法規定,到達退休年齡,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終止參保。也就是說,超過退休年齡,不能參保繳費了。
3、用人單位不會再承擔高額的社保費用。如果用人單位參加了五險,每個月的繳費比例是30%左右,如果有企業年金和住房公積金,還會增加20%左右的繳費比例,所以,沒有單位原因承擔退休職工的額外費用。
當然,人社部即將出台延遲退休的具體方案,如果你恰好在延遲范圍內,則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繼續工作。

⑶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繼續工作嗎 現在國家規定具體的

不能。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可以返聘員工,但員工與工作單位之間的勞資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合同關系轉變成了勞務合同關系或反聘務工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3)已到退休年齡繼續上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⑷ 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 到了退休年齡卻要繼續上班 怎麼辦

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 到了退休年齡看是否繳納滿15年,如果沒有繳納滿15年,是可以一次性補繳至15年的,到了退休的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⑸ 假如你到了退休年齡,還會不會願意繼續上班

如果條件允許,到了退休年齡,我還是會願意繼續上班,但是會找一份相對悠閑點的工作,就當打發時間。

退休後願不願意繼續工作,相信大多數人會選擇退休不再工作,但也不排除退休後繼續工作的情況,如今退而不休的人也越來越多。

普通工人,他上班的目的就是為了一份工資,就是能夠混個退休金,所以一般會選擇退休後不再工作,在家帶帶孫子孫女。

而作為領導,當領導當慣了,習慣了被下屬簇擁的感覺,退休後另謀閑職,然後以老領導的身份自居。一份有意義的工作,雖然到了退休年齡,但這份工作給到的不僅是收入,可能更在乎的是這份工作給自己帶來的自身價值,人生意義,所以這類人會選擇退而不休。

⑹ 如果到了退休年齡,大家還願意繼續上班嗎

這個要看個人而言。希望退休之後繼續返聘回去工作了,人可能是自己突然退休下來不適應這種退休生活,畢竟自己忙忙碌碌一輩子,突然間閑下來可能會覺得無事可做,顯得無所事事,不太適應。

但是還有一部分人可能是自己在年輕的時候就已經想退休不想工作了。所以說這種人他到了退休年齡之後肯定是不願意繼續去工作。他們會非常享受自己退休以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擁有了一份固定的收入,也擁有了清閑的生活,自己忙忙碌碌了一輩子,終於可以好好休息了。

還有一部分人是真正有技術的和有實力的,絕大多數時候這種人不是自己想不想退休而參與人民群眾,需不需要他們,他們的優秀能力如果能夠繼續為社會做貢獻那是最好不過。

⑺ 我到退休年齡我不辦退休可以繼續上班嗎

可以。

依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所以,不論是否辦理退休手續,均不再是該單位職工,單位不再支付工資。

若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意繼續上班,則職工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不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7)已到退休年齡繼續上班擴展閱讀: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若發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

勞務關系的特點主要有: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范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5、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務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⑻ 已到退休年齡,還在繼續上班,未辦理退休手續,還能繼續交社保嗎

你好,達到退休年齡後,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如果繼續繳費,則其後的年限不作為計算退休金的繳費年限。
謝謝。

⑼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繼續工作嗎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便依法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合同因為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單位返聘員工的,這時員工與單位之間關系的性質便從原來的勞動關系轉變成了民事勞務關系。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普通工人也可以稱之為返聘。

(9)已到退休年齡繼續上班擴展閱讀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而經此延伸出的職工退休制度則是我國勞動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如今退而不休的現象逐漸增多,勞動者達到法定年齡退休後,被返聘到原單位或其他單位繼續工作,此即是現階段我國普遍存在的退休返聘。

我們可以明顯看到的是退休返聘使得勞動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對社會財富積累有所裨益,而更加明顯的是相關法律的不完善甚至沖突使他們在糾紛中維權困難,步履維艱。

⑽ 退休年齡將到若不離職繼續上班還受勞動法保護嗎,公司辭退還有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終止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按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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