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年齡以什麼為准原始檔案還是身份證
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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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補貼政策:
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已經公布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
其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2. 退休年齡是按身份證年齡還是檔案年齡為准呢
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檔案中第一頁職工登記表時間,通常不是最先記載,有學生檔案的,入學登記可能是最先時間;只有工作檔案的,招工表可能是最先記載。
辦理退休時,如果身份證、檔案出生時間不一致,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這也是比較合理的。這是為了防止有人辦理提前退休,避免社保資金的流失。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二)款 職工身份證和檔案記載年齡不符,審批退休時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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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3. 新的退休年齡是以檔案年齡為主還是以身份證年齡為主
你好!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年齡產生分歧時以檔案為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4. 退休年齡是按照檔案年齡還是身份證年齡
一,退休年齡,應以當事人身份證上的年齡為准;
二,相關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的主要內容:
關於企業辦理職工退休是以檔案中歷史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還是以職工身份證,戶口本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啟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以後,凡啟用了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由此引起的爭議,屬於職工因享受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根據《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國發〔1987〕69號)第30條的規定,凡屬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細則規定的受案范圍的,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5. 關於身份證與檔案年齡不相符,退休年齡按身份證還是檔案上的年齡
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6. 退休年齡身份證和檔案年齡不符以哪個為准
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條(二):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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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例:
2012年9月4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不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案件,判決撤銷被告鄧州市人事和社會保障局於2006年4月17日對原告趙孟玉退休時間、待遇的核定行為,並判令被告鄧州市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對原告趙孟玉退休時間及退休待遇重新核定。
原告趙孟玉是1964年12月應征入伍,新兵政治審查登記表和體檢表填寫的出生年月均為1944年9月。原告入伍後,1965年7月22日自己填寫的入團志願書上出生年月為1944年9月塗改為1946年9月。1965年8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北海艦隊訓練團第十一期學兵結業鑒定表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7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
原告於1969年3月1日退伍,退伍軍人登記表填寫的出生年月為1946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原告於1969年8月到鄧州市煤建公司工作。1979年9月28日轉為固定工,年齡填寫30歲,塗改為31歲。2000年10月10日鄧州市勞動局重新確定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審批表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7年9月。2006年4月10日鄧州市商業局(現鄧州市商業總公司)在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是1947年9月塗改為1944年9月,該審批表被告依據原告退伍後參加工作記載的出生年月計算批准其退休時間是2006年4月17日。
因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的1944年9月出生時間計算年齡退休,為查找依據,2006年10月31日原告經鄧州市民政局退伍辦公室同意自行提走其入伍檔案,後將入伍檔案提交到鄧州市商業總公司,商業總公司又將入伍檔案轉交到被告處。原告的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日為1947年9月30日,與戶口薄記載的出生年月日一致。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規定:對職工出生年月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年月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年月時間和編造檔案。
本案中,被告審查原告退休時,因職工檔案中沒有原告的入伍檔案,應審查原告的職工檔案,職工檔案中最早的出生日期為1946年9月,被告依此將原告的退休時間批准為2006年4月。被告沒有過錯。批准退休後,原告找到其入伍檔案提交到第三人處,第三人又將檔案轉交給被告。
檔案的出生年月雖有塗改,但最先計載的新兵政治審查登記表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上均填寫原告的出生年月為1944年9月,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的通知,應以原告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年月1944年9月為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7.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以檔案還是身份證
檔案和身份證年齡不符,按檔案最先記載出生時間辦理退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8. 退休是以身份證年齡為准還是檔案年齡
以本人檔案最先記復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制(195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9. 以身份證為准確定退休年齡的案例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規定:關於企業辦理職工退休是一檔案中歷史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還是以職工身份證、戶口本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啟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以後,凡啟用了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規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與一九九零年人事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時,應按勞辦發〈1993〉8號的規定執行,即: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於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證的,要抄報職工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10. 退休年齡是安檔案還是安身份證
是按檔案來的。
界定當事人退休時間按照當事人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年月為准進行計算,並不能依據其戶口本的記載。這個是有專門的規定的: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